时间:2023-01-07 05:31:2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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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栏目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第一期
解读律师
杨小敏
凌云律师事务所家事中心主任
我国的离婚率日益增大,孩子永远是婚姻破裂后最大的受害者。离婚只是夫妻两人的事,孩子的成长以及抚养应该受到父母双方共同的重视!现在很多所谓的协议离婚,为了尽快摆脱婚姻关系从而签订一些抚养协议。那么,在协议离婚后,男方是否可以不给抚养费?女方无法独自抚养孩子,男方有能力却不抚养孩子,该如何是好?
01
案例
原告王某某的母亲郭某与被告王甲于2011年9月27日登记结婚,王某某出生于2012年7月14日。2014年11月20日,郭某与被告王甲在泰安市宁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婚生之子王某某由其母亲郭某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由于原告母亲婚后一直照顾原告和家庭,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离婚后仅靠打零工勉强维持母子两人的生活,现原告上幼儿园需要缴纳学费、生活费等费用,而被告长期工作稳定,还曾到国外务工,一直有较高经济收入,且于2013年在宁阳县城购买楼房一处。原告父母离婚后,被告没有给付原告抚养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从2015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72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
02
判决结果
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系其母郭某与被告王甲的婚生孩子,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现原告已达到入幼儿园年龄,原告的母亲无固定工作收入。被告王甲曾在新加坡务工,且于2013年在宁阳县城购买房产。被告主张原、被告均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起诉之日起支付抚养费,但原告现居住宁阳县城,被告也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因此,对于被告要求按农村人均纯收入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要求从起诉之日支付抚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遂判决被告自2015年4月1日起开始支付原告抚养费。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03
案例解读
本案是子女抚养纠纷,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应负担一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本案中,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背离了作为父亲应承担的道义和法律义务,父母理应为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注:部分源自网络)
来源:昆明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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