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7:31:01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5月18日早上8时许,在闵行区某路的交界处发生一起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立马打了110和120,120急救车把姑娘尹某某送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急诊室,经检查事故造成行人尹某某盆骨骨折,住院一个星期以后又转去康复医院继续理疗。
事故发生三天后,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也对事故作出了认定,认定车辆方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尹某某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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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人:闵行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漕宝路工作室负责人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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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治疗的当天保险公司就派员去医院了解情况,并提出可以先行垫付医药费。车辆方是一家科技公司,面对事故的发生,第一时间就积极地垫付了医药费5万元,以保障姑娘尹某某的及时治疗。
此时,姑娘尹某某正在读高三,马上就要高考了,突发的事故导致家人悲痛万分,心急火燎。2020年的5月,我国的疫情刚刚趋于稳定,高考推迟到7月初,可是姑娘住院康复理疗一直到7月1日才出院,当年参加高考是不可能实现了。
车辆单位及投保的保险公司针对这一特殊情况,结合伤情给出了一个赔偿方案,按照十级伤残赔偿姑娘,但是家属不认可,认为自己的孩子伤势很重,远远不止十级伤残,在双方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下,赔偿事宜就暂且搁置,让姑娘好好养伤,尽快恢复身体,参加人生最重要的考试是当前主要任务。
姑娘尹某某因为这次的交通事故导致当年参加高考的愿望落空,但是家长的鼓励,姑娘的坚强,还是战胜了伤痛。今年1月份如期参加了上海的春季高考,如愿成为一名大学生,进入大学学习。此时,姑娘的家人才委托律师开始处理这一起交通事故。
春季高考结束后,伤者委托的律师、车辆单位负责处理事故的代表,还有车辆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员三方一起来到调解室,就这起事故的赔偿进行协商。争议的焦点还是在伤残等级上,律师代表家属主张九级伤残的赔偿,保险公司代表认为这个伤情不构成九级伤残,还是按照受伤时给出的方案十级伤残给与理赔。双方争执不下。
调解员认为,在双方对于伤情的判断不一致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是最终的结论,姑娘尹某某春季高考也结束,不妨去做一个司法鉴定,从受伤到鉴定也有8个月,符合鉴定时间的要求。
当事人采纳了调解员的建议,经过保险公司推荐鉴定机构,伤者于2月底去某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报告很快就出来了,一周时间伤者家属就拿到了鉴定报告,报告明确载明伤者尹某某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同时给予一定时间的护理和营养。
闵行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漕宝路工作室负责人 王莹
今年6月初,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和代表再次来到调解室,就赔偿项目金额的确定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王莹建议,考虑到伤者即将成为一名大学生,为了不要过多打扰到姑娘的今后学习、生活,建议保险公司把拆钢板的二期手术费在这次调解中一并考虑。
保险公司同意了调解员的方案,伤者的律师也当场电话征求了家长的意见,最终采纳了一起处理的方案,最后调解员根据伤者提供的伤情材料,结合出院小结、司法鉴定报告等,计算出车辆方赔偿伤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268,410元,扣除车辆方单位垫付的59,410元,实际赔偿尹某某209,000元。
经事后回访,保险公司在一周内把保险理赔金转账给了伤者,一起看来有遗憾的交通事故,在调解组织的努力下圆满给予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