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8:17:20来源:法律常识
导语:企业经营中,经常会碰到欠款不还的情形。大多数情况是由于债务人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但有部分债务人为了不履行债务,以抽逃资本、转移资产、公司注销、股东消失等各种方式恶意逃债。上门追讨时,发现人去楼空,电话不通,感觉人间蒸发一样。此种情况下企业该怎么办?
一、首先应自我救济
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债权人非常着急打电话过来问,咋办啊,现在人都找不到了,这下完蛋了。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首先应当自己想办法,通过各种方式找债务人,如果能找到人,追讨欠款的成功几率就会大很多。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务人的上下游、朋友、债务人的亲戚等各种渠道打听债务人的信息,如果能找到住址,应当亲自上门去追讨。很多视频有各种关于怎么上门讨要债务的方式,可以参考。
二、收集欠款证据
欠款证据是讨要欠款重要的法律依据,欠款证据包含欠条、双方签订的合同、送货凭证、结算凭证、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各种证据。
现实中经常碰到,客户欠了钱,而企业却拿不出充足的证据情况,这必然会成为一笔糊涂账。这种情况,谁也没办法通过法律手段要回账款,只能靠企业自己了。
三、委托律师追讨
当债权人自己追不回债务时,通过委托律师进行追讨是最有可能追回欠款的一种方式。
当一个公司没有任何财产、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债务人也消失不见了之后 ,律师通过以下方法帮助债权人追讨债务。
1、向工商调查取证
债务人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和公司内档资料,包括出资协议、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东的个人资料都在工商内档资料里面可以查到。
委托律师可以向工商部门直接调查该部门资料,从中可以获得许多有用的信息,对调查债务人公司股东的情况有非常大的帮助。
2、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律师起诉债务人后,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令的范围可涉及公司的账户、资金来往、股东的个人财产信息等。可以依据相应的线索查到股东是否涉及抽逃资金、虚假出资、转移财产、资产混同等情况。
可以将债务人股东追加到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一旦股东被追究连带责任时,债务追回的可能性就增大很多。
3、追查公司未出资和抽逃出资情形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4、抽逃出资的几种形式
(1)将注册资本出资到公司后,以各种方式又将注册资本转走
(2)通过关联交易或虚假交易,将公司资金转走;
(3)将公司非货币出资部分在验资完成后,通过各种方式转走;
(4)未按公司法的规定提取公积金,分配公司利润;
(5)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6)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公司资产转移到关联公司或个人名下;
(7)向公司股东或关联人提供借款,一直占用公司资金不归还借款。
5、追究无法清算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追究虚假清算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追究清算或注销过程中的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执行时追究连带责任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对律师来说追讨空壳公司的欠款是一件具有挑战和难度的事情,对企业自己来说难度更大。但还是有一些法律方法,去惩治那些恶意逃避债务的人,给市场一个更公平和良性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