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08:32:5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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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的『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
第二十五期
本期内容
■ 离婚纠纷中,农村房屋能分割吗
■ 农村房屋如何分割
本期讲师
○ 李凤,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律师实训中心指导讲师
○ 西华师范大学和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合办《与法同行》期刊责任编辑
○ 民建南充市委会员
○ 省妇联“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公益讲师
本期内容
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的李凤律师。随着经济的发展,房价的不断推高,在离婚诉讼中,住房成为财产分割中的重头戏。由于农村房屋与城市商品房的土地在性质、管理方式以及法律规范的适用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区别,本期就与大家分享一下离婚诉讼中,涉及农村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
案例
1989年,郑翠花与徐辉(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徐辉入赘郑家,户籍落户到郑家所在的村子。两人婚后居住于翠花父母建造的土坯房。1991年生育一子徐星(化名)。
儿子满周岁后,徐辉到城市里打工,所挣钱款全部交给翠花打理。2000年,两人将翠花父母建造的土坯房翻修成了砖瓦房(简称A房),面积100平米左右。同时,徐辉与翠花向村里提出分户。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徐辉一家三口分得宅基地建房,面积74.5平方米。两人在此基础上修建起了一幢两层小楼(简称B房),超出建筑面积按照政策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于同年在国土部门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户主为翠花,在户登记人员为三人。
2012年,两人又在市区里购置一套商品房(简称C房),面积126平方米,准备给孩子当婚房,登记在徐辉和翠花名下。然而,物质生活好了,孩子也成年了,夫妻双方的婚姻生活却亮起了红灯,折腾几年下来,徐辉和翠花都对婚姻生活不再抱有希望。2017年3月翠花一纸诉状把徐辉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双方对离婚没有争议,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却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争议焦点:
因子女已经成年,不存在抚养问题,离婚争议主要集中在财产的分割问题上。
翠花提出:城里的房子给儿子,农村的房屋是从自己娘家得来的,应当归自己一人所有,你徐辉就自己“一个人安静地离开”吧。
徐辉则认为:城里的房子给儿子没意见,但我必须要保留居住权,儿子必须要赡养我!农村的房子是自己辛苦挣钱修建的,分户时也算了自己的人头,自己应当至少分割一半产权。郑家老屋翻建的钱都是自己挣的,我还得要!
那么
离婚纠纷中
农村房屋能分割吗?
如何分割?
法律怎么说
涉及离婚纠纷中的农村房屋,财产分割时第一步必须要确定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有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离婚诉讼中才可以要求法院直接分割。
其次,如果涉及的农村房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那么在离婚诉求中需要先进行分家析产,走完这一步方能确定房屋的分割。
本案中,城里商品房(C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直接分割;
农村房屋(B房)虽然登记在翠花一人名下,但是产权明晰,权属证明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可以先进行分家析产,再行分割;注意啰,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不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哟。
翻建的老屋(A房),因该老屋的宅基地是分给翠花父母的,2000年分户时翠花一家三口已经批准得到了74.5平米的宅基地,因此,翻建的A房和徐辉没有任何的关系。
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图表说明:
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图表说明:
这就要先简单讲一讲
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了
房屋作为公民的私产,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土地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只有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
农村土地经过“土改”、“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运动”等几个阶段,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的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不能出租、买卖。
改革开放以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出卖地上建筑物。而“房地一体”又无法分割。怎么办?实践中,只能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分割,土地呢?就采取地随房走的方式来确定使用权。
司法实践的处理原则:
农村住房的分割在实践中的难题是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农村住房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是尽量调解,不分割所有权,但会确定使用权!
总体裁判或调解原则归纳如下:
01
首先,适用《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范调解农村住房纠纷是各地各级法院最基本的共识。
宅基地使用权在房屋分割时也采取“地随房走”,使用权随房转移的原则来处理。
本案中,农村住房产权明晰,2000年翠花、徐辉分户修建农村住房时,就已经取得了自己一家三口的宅基地。据此,翠花父母老屋的宅基地已经和徐辉没有关系,翻建的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02
其次,适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公正原则的规范,结合当时政策、当地政策管理办法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土改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充分考虑各方权益来调解纷争。
03
第三、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夫妻离婚诉讼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成年人基于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与其父母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投资建造房屋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共同投资。
本案中,虽然户主只登记了翠花一人,但在户人员登记的却是一家3口,尽管在修建时徐星未成年,但因其集体成员身份的特殊性,所修建房屋应当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不能直接分割,必须划分出徐星的权益。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鉴于翠花夫妇都同意将城里的商品房赠与给徐星,因此,律师向法庭提出建议以此视为一种对徐星拥有农村住房宅基地权益的合理调配。这一建议得到了法庭的肯定。
离婚诉讼期间,适逢农村老家城市拆迁,根据翠花出示的集体土地产权权属证明,拆迁单位与翠花订立了两套拆迁安置房。庭审中,结合律师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承办法官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城里的商品房(C房)共同赠与儿子;徐辉分得了一半的农村房屋(B房),也就是一套拆迁安置房;考虑到徐辉对在老屋(A房)翻建过程中既出钱也出力,翠花自愿支付徐辉2万元作为补偿。
温馨
提示
近年来,法律规范日益健全,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更加规范。四川省2010年就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暂行意见》(川国土发[2010]82号)。2014年起,省国土厅开始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也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为化解农村住房纠纷提供了更加明细化的法律法规。在此,也提醒广大听众朋友们,重视法律法规,响应国家政策号召,依法确权是化解农村住房纠纷的明智做法。一旦纠纷出现,也可据此定争止纷。
好了,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了,请继续关注下期节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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