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找厉害的行政案件律师选谁,这些法律困惑,答案在问中的英文

时间:2023-01-07 10:59:56来源:法律常识

朋友网贷,留下的联系方式是我的,对个人有影响吗?父亲想把老家的房子留给我,如何防止同父异母的哥哥争夺遗产?丈夫给情人花的钱,我能要回吗?……为了帮助读者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海南特区报公益活动“律师来了”邀请优秀律师走进社区、小区,面对面为市民答疑解惑。11月28日9时,“律师来了”第9场活动在海口凤翔花园小区内举行,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年、王祚彪,北京瀛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京涛、孙海楠现场为市民答疑解惑。

这些法律困惑,答案在问中

  >>>>>>>>预告

  第10场,周日 海口昌茂花园小区

  住在租来的房子里,突然被告知:房屋即将出售,租户无力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是否只能默默腾房?《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只要租户实际占有租赁物,即便租赁期内房屋易主,新房东仍有义务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而无权要求租户搬离,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

  为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海南特区报“律师来了”第10场公益活动将于12月5日,在海口市龙昆南路昌茂花园小区内举行。本次活动聚焦房屋租赁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对新的法律法规有疑问,或在其他方面遇到了法律难题,都可以到现场或线上提问。

这些法律困惑,答案在问中

这些法律困惑,答案在问中

  >>>>>>>>征集

  说出您的“烦心事”

  本报向市民征集线索,市民可提出相关问题,我们将选取民生热点问题,邀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与分析,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的“烦心事”。

  电话:0898-66700110

  邮箱:2150862791@qq.com

  微信:扫码添加“海南特区报新闻小助手”

  【问 1】

  丈夫给情人花的钱,我能要回吗?

  符女士:老公和我长期分居,而且还在外面包养情人。去年,我发现他们在外租房,而且那名女子的一切生活费用都是我老公付的,我可以告这名女子吗?

  孙海楠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另一方没有追认的情况下赠与不成立。除非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而符女士的老公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同时,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赠与“第三者”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

  【问2】

  丈夫私自贷款,我可以拒绝还贷吗?

  胡女士:几年前,丈夫打算向银行贷款17万买房,但被我拒绝。后来,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到银行签名,并找人冒充我接听了银行的电话,银行同意发放贷款。我可以拒绝偿还这笔贷款吗?

  王祚彪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胡女士需要找证据证明,该笔贷款非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才可拒绝偿还。

  此外,王祚彪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3】

  朋友网贷留我电话,对个人有影响吗?

  刘先生:去年朋友在网上贷款时,留的电话号码是我的,现在网贷公司天天打电话,让我还款,已经严重影响到我的生活。我想咨询一下,像这种情况我需要还款吗?

  王永年律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刘先生并不是借款人,因此他不需要承担返还借款义务。贷款时所留的电话号码都是作为紧急联系人,不代表要对贷款人的任何负债逾期行为负责。紧急联系人既不是共同贷款人,也不是担保人,只是银行以防联系不上贷款人时,可以通过紧急联系人找到贷款人。所以紧急联系人没有任何还款义务。

  那么,刘先生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王永年律师介绍,刘先生可以联系经办银行说明,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朋友留了手机号码,或者在贷款审核阶段,经办银行打电话询问是否为手机号码为贷款人的时候,说不同意即可。如果紧急联系人被要求还款或是遭到威胁,可走法律途径维权。

  【问4】

  女子:高二儿子网贷4500元咋办?

  吴女士:我儿子今年读高二,半年前在一款APP上贷款4500元,我不清楚这家贷款公司是否合规?有无收取高额利息?如果儿子逾期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王祚彪律师:从网贷的出借人来分类,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出借人是受银保监会管理的金融机构,其受《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的保护;第二类出借人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民间借贷),主要受《民法典》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保护。

  若吴女士儿子借款的出借方是前述的第一类,贷款利率,主要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影响。2013年就已全面放开不再设上限,2020年10月16日,央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五十五条利率机制调整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利率上限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

  若吴女士儿子借款的出借方是第二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今年10月21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那么,网贷逾期不还有什么后果?王祚彪律师介绍,首先,网贷逾期不还会让借款人及其父母和亲朋好友受到严重的电话和短信骚扰。其次,虽然大部分网贷平台存在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但是部分网贷平台所属的公司是有正规牌照和资质的,所以他们也会把借款记录和逾期记录上报到央行征信。最后,借款人所借的本金和合法利息依然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网贷平台是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法院也是会认可的。

  【问5】

  怎么防止同父异母的哥哥争夺遗产?

  吴先生:我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哥哥,现在父亲年纪大了,想把名下财产进行分配。因为同父异母的哥哥自己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产,所以父亲想把老家的一套房屋留给我。但是我担心父亲百年之后,这个“哥哥”会争夺房产,我该怎么做?

  赵京涛律师:吴先生可以让其父亲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该房屋留给自己。而根据《民法典》规定,立遗嘱分为6种不同形式。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问6】

  公司拖欠6000多元工资,该如何维权?

  秦先生:我于2014年底在某建筑工地当保安,2015年离职,但是工地仍拖欠6000多元工资未支付,我该如何追讨?

  王永年律师: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通过以下四个方法解决:1.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2.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3.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问7】

  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合同,合法吗?

  孙先生:公司在我未犯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我拒绝在协议上签字。拒签后,我被公司强制解聘了,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祚彪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经济性裁员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要看解除哪些员工的合同才知道是否违法,如果解除工伤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职工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孙先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那么,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王祚彪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记者 吴佳穗 林道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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