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1:02:07来源:法律常识
法制周报记者 庹妮妮
丈夫6年前接下的工程,在其意外死亡后一直未结清工程款。去年7月,在多番催款未果后,周月梅(化名)带着两个儿子石文(化名)、石武(化名),一纸诉状,将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经浏阳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该起租赁合同纠纷终于有了结果。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自愿向三原告支付了设备租赁款及违约金共计8.2万元。
丈夫意外过世
留下一张14万余元欠条
“周月梅的丈夫石某是意外溺水身亡的。”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周月梅的代理律师、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婷告诉记者,周月梅讨要的这笔账,还要从2011年说起。
2011年至2012年期间,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因施工需要,租赁了石某的挖掘机,按时计费,由石某自行安排司机完成指定任务。2013年2月,石某对已发生的设备租赁款进行了核算,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需支付14万余元。
“同年11月,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向石某出具了欠条,确认欠石某144,590元。”欧阳婷告诉记者,欠条上有公司项目部相关人员签名。“另外,该项目土方一队还欠石某挖机款1.2万元,也有土方一队负责人的签名确认。”
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8月,50岁的石某意外溺水身亡。
多番催账未果
继承人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石某在世时,儿子就为他开挖掘机。”欧阳婷说,石某去世后,周月梅和小儿子石武曾多次向被告催款,2015年2月,他们拿到了一份加盖项目部公章且有会计签名的对账单。
对账单上确认,截至2015年1月31日,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欠石某设备款74,590元,从2014年6月30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另土方一队欠石某1.2万元,共计欠付86,590元。“但该对账单没有约定付款时间。”
欧阳婷还告诉记者,石某的挖掘机是借钱购买的。石某去世时,被告曾一次性给付过几万元,至2015年年底,周月梅和两个儿子与其他多位债权人到项目部讨要剩余欠款,却一直没有结果。
鉴于合同履行地在浏阳,2017年7月,周月梅和两个儿子一纸诉状将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拖欠的设备租赁款86,590元,并支付利息26,852.4元。
履行期限未明确
不影响诉讼时效调解结案
近日,浏阳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
法庭上,被告就诉讼时效等问题提出了异议。对此,欧阳婷表示,“因对账单上双方并没有约定明确的还款期限,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对诉讼时效没有影响。”
“原告一直在积极要求还款,并未怠于行使权利。”欧阳婷告诉记者,为促成调解,使案件有一个满意的结果,在前期证据较少的情况下,她不断提醒当事人,尽最大可能准备材料,并多次找法官沟通案情,联系被告商谈和解一事。
2017年11月28日,周月梅收到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被告自愿在2017年12月15日之前向原告周月梅、石文、石武支付设备租赁款74,590元及违约金7410元,共计8.2万元。如果被告违约,原告可就本案上述款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压在周月梅心中的一块大石头才总算落了地。
■律师说法
追债有时效
债权可继承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其中,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二年改为三年。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这是个利好消息,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可见“权利被侵害”是诉讼时效期起算的前提和基础,但何谓“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同时有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见,债权人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而随时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因此,履行期限未定或不明确的债,其诉讼时效期应从债权人明确提出履行债务要求且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时,或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履行债务宽限期届满且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之时起算,而不应从债权成立之日或债权最后一次确认之日时起算。
除了诉讼时效,上述案件还涉及债权继承问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同时,民间也流传“人死债消”的说法。假如债权人因病或因意外事故死亡,债务人是否就不用还钱了?并非如此,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依然拥有向债务人追债的权利。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由此可知,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向债务人追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