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4:43:28来源:法律常识
犯罪嫌疑人温某某,男,1987年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深圳警方抓获,其家属委托王平聚刑辩律师团为其辩护。
黄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由群众于举报至深圳警方。警方经调查,于次日决定立案。在当天黄某某、杨某某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温某某随后也被抓获。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杨某某是本市龙岗区某某电池公司职员。从2014年开始,黄某某多次利用其公司生产楼3楼车间进行安全检查的工作机会,将电容柜电池偷出来藏在身上,趁下班时带出公司存放在其住处。为顺利销赃,黄某某找到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告诉他自己从公司盗出了大批电池,让杨某某帮忙联系买家,售出后给杨某某一定比例的好处费。杨某某犯罪嫌疑人温某某,温某某表示愿意低价收购电池。2014年1月间,杨某某分两次带某某青来到黄某某的住处看货,后某某青发现该批货可能是赃物遂拒绝购买并于事后报案,警察在接报于当日在龙岗区将黄某某、杨某某抓获归案,后在黄某某的住处缴获其盗到的1204块的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30元)。2014年,温某某主动投案至警局,民警在本市宝安区缴获温某某向向杨某某购买的17083块电池。
警方认定黄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温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王平聚刑辩律师团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在本案中温某某市从犯,应当从轻判处。
二、被告人温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四、涉案财物已归还,社会危害性有限。
综上所述,请求对被告人温某某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