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9 05:18:10来源:法律常识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作为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素。与贪污罪一样,挪用公款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常也归纳为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款这三种形式的便利条件。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行为人对涉案公款是否具有一定的支配力。这种支配力通常表现为主管、管理或者经手该公款。
2、这种支配力是否源于一定的职务,只有基于职务而产生的对涉案公款的支配力,才可能产生职务上的便利。
3、行为人将公款归个人使用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尽管行为人与公款具有一定的职务关系,但行为人没有利用该职务便利,而是通过取得公款进而使用的,则不能认定为挪用公款。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和认定
“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单位的款项应该为单位所用 ,禁止“公款私用”的立法原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含两种情况: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所谓“以个人名义”是指挪用人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未经合法程序批准、许可,将公款擅自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一般不存在书面的借款合同)。如果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是经过单位集体讨论通过或者同意的,属于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的行为。
实践中,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借出公款,谋取单位利益;有的是单位负责人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借出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有的是职务上具有管理、经手公款权力的人擅自与其他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谋取个人利益。
立法解释明确了“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所谓个人决定是指并非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主要指单位负责人个人决定的情形,也包括其他职务上具有管理、经手公款权力的人超越职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的情况。
所谓谋取个人利益,包括获取金钱、财物等物质利益和就业、升学、晋职、晋级、出国旅游、调动工作等非物质利益。为本人和其他个人获取上述利益,不论是否已实际获取,都属于“谋取个人利益”。
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必须同时具备个人决定和谋取个人利益两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