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5:21:20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多样化。按服务需求的主体可以分为组织和个人,个人又可以分为高收入人群、中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相应地律师提供的服务应当能满足各群体不同的法律服务需求,个人律师事务所在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法律服务需求方面具有较强的匹配性。
国家关于律师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应当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政策措施应当是基于发挥市场在律师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这一原则。管得过多、过严,会阻碍这一目标的实现。
本文仅就支持、鼓励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积极意义谈几点看法。
个人律师事务所,国外早已有之,我国起步较晚,个人所不普遍,占比较低。目前不同地区对执行《律师法》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态度不一,发达地区普遍持开放态度,对设立个人所与设立合伙所同等对待,欠发达地区对设立个人所态度谨慎,不支持,不鼓励,有所限制。某地一个真实的案例是这样的:两个律师同时申请在一个县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主管部门批准了一家,另一人的申请不批准,理由是一个小县城不需要设立多家个人律师事务。
笔者认为一个地方是否需要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几家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形式,是应该由市场决定的事项,主管部门对此掌握决定权,是管了市场该管的事儿,且于法无据,对促进当地法律服务市场的繁荣发展,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实在是南辕北辙之举。这也体现了欠发达地区管理理念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笔者认为,主管部门对律师的管理的事项有三:一是管政治方向,二是管服务质量,监督律师依法、诚信、规范职业,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产品,三是管依法纳税。
当下支持、鼓励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有诸多好处。
一、有利于方便老百姓寻求法律服务。老百姓不需要去外地找律师,本地就有;不需要去很远的地方找律师,跟前儿就有。
二、跟前儿有律师,有利于引导老百姓遇事找法,遇事用法,让老百姓养成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升级激化。
三、有利于通过竞争提高法律服务质量,降低法律服务收费,让老百姓能找得起律师,得到物美价廉的法律服务产品。
律所少,律师少,无法形成竞争。竞争是提质降费的最有效手段。
律师收费越来越高,大城市的律师、大律所的律师,咨询费在500——1000元的很普遍,普通老百姓找不起。而小地方、小律所的律师可以提供50——100元的咨询服务,其他收费同样也低得多。这有利于避免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过度商业化的趋势。
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是法律服务的质量保证。基层司法所的“老人”普遍不具备提供合格法律服务的专业知识,通过法考的年轻人不多,而且缺少法律实务对抗的历练,实际解决纠纷的能力还是有欠缺。也因为这个原因,目前搞的社区、村屯法律服务工作室、法律服务工作站、联络点、法律顾问群、法律明白人,普遍有名无实。
五、有利于引导律师资源向农村、社区、城郊、小城镇、偏远地区流动,或至少向这些地区靠近,一定程度上减缓律师资源过度集中到发达地区和大城市的问题。小地方律师资源少,成立合伙所往往人数不足,条件不够,如果再限制设立个人所,会从制度上加重小地方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
六、有利于增加当地税收收入和消费。律所和律师都要交税,一个地方律所多律师多,增加当地的税收收入自不待言。
开办律所必须有办公场所,外来律师可能还要购买住宅,其他工作和生活消费自然伴生。有名无实的招商引资有害无利,律所虽小,实实在在,办一家是一家,积少成多。
先行者通吃。管理者应当抢得先机,不应坐堂办公,更不能为难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当畅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审批渠道,并且以三顾茅庐的诚意、热情,诚邀各地律师来本地开所,合伙所或个人所由开所律师决定,主管部门不干涉律所的形式。只要律所开在本地,其八方税收就都得进我的钱袋子,何乐而不为!
支持、鼓励的有效措施,就是把开办律所的数量——不论是合伙所还是个人所,作为考核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工作业绩的重要硬指标,抓住这个牛鼻子,相关问题都会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