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17:15:57来源:法律常识
Hi,我是锐鑫,关注我,听我讲普法的小故事。
你好,锐鑫
我因为不喜欢自己的单眼皮,拥有一双明眸善睐、顾盼传情的大眼睛是我一直以来的梦想。为了实现这个梦想,我鼓足了勇气去做双眼皮+开眼角的整形手术,并因此向公司提交了某三甲医院整形外科出具的病假条,向公司请病假三天。请假当日,公司临时有重要活动,我所在的部门为本次活动的主要负责部门,当日我通过微信向部门经理请假,部门经理仅回复,已知晓!
公司的规章制度里有明确的规定,员工请病假,无需提前在OA系统申请,可以口头先向部门经理说明情况,事后三日内补报OA流程就可以了。但三日后我上班之后,公司却以我休的这个假并非病假,而是事假,我未按公司规章制度提前申请,已构成事实上的旷工为由,将我辞退。请问这合理吗?
——成都唐小姐
锐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本案中,若李小姐所在的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旷工三日及以上,公司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依据李小姐所请的“病假”真的属于事假类型的,公司确实是无错的。
但李小姐所请的“病假”真的是属于事假么?
一般来说,大家对于“生病”这个概念都比较好判断,但是对于比较特殊的情况,是否属于“生病”,请假是否应该属于病假就比较模糊。比如类似于李小姐这个案件中的“开双眼皮”这样的整容手术。
从整容的术语来说,割双眼皮及开眼角属于“美容性整形”,美容性整形纯属出于爱美之心的私人事务,非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并非医疗行为,只能视为事假,不属于享受病假医疗期的范畴。由此可见,在病假的判断中,是否“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才是判断假期是否具备医疗性质的关键。
本案中,李小姐“割双眼皮及开眼角”手术即属于美容性整形,不是因为其“患病”或先天性生理缺陷所必须的。而且,李小姐将其美容行为视为疾病,当日不顾公司重要活动而缺勤的行为也事实上影响到了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故而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总结:
劳动者有身体健康权,故而也有因病治疗和休息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本无可厚非。但现实中也会存在因病假引发的各种不诚信的现象,诸如泡病假、各种奇葩的借口导致抑郁等借口等。虽然,用人单位虽然享有病假管理权,但公司管理者毕竟不是医生,无法判断员工病情的真伪,在病假处理稍有不慎,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都有可能导致败诉。因此,面对新的借口及理由所请病假,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法律顾问联系,咨询相关处理事宜!
如对劳动用工、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方面有疑问,可以联系邓律师(网名:锐鑫),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