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7 22:14:17来源:法律常识
祥云县“7.27”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集团犯罪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李军、李泉春、李泉金、李泉海、韩学、李柯宏、罗宗宇、周光明、董维华、杨富、尹正清、杨胜宝、伍绍祥、杨龙、杨兴云、李金龙、卢洋、张正霞、王春龙、郭晓君、张祥、刘继春、王伟、董家雄、杨向顺、文金华、张丽梅、钱余才、钱浩杰、钱建光、钱军、李林达、李进文、刘从葵、邹雪军、郭晓敏、杨果顺、王金鹏、李树清、章敏、章翔、陈六、张伟、郭超祖、李树军、李玉锋、杨强、杨涛章、周斌斌、季云龙、杨金伟、李朋、陈俊丰、张有才、熊升伟、曹天林、王金、杨学全、胡林国、杨涛、靳锋、杨吉明、周明春、张尊统、陈品杰、章红军、李晓峰、李晓熙、杨本雄、刘怀军、杨建荣、李建云、朱万勋、谢红成、尚佳辉、刘鹏、秦绍杰、杨向伟、张军才、张军林、李云涛、孙文涛、许进、陈洪军、周某亮、李某甲、李某乙、张瑞江、李云昌、张朝华、张龙、刘志斌、彭忠祥、赵执建、钱才有、王辉林、李开鹏、李熠、李巍、李悔、张珉、代建涛、吕从军、李佳、李福军、李某淇、杨平、代聪青、张继超、杨继华、孙泽满、杨建辉、杨建波、周俊、李越洲、李伟、刘浩、许学明、杨飞、刘超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偷越国境罪、窝藏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案,涉案118人已由云南省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30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犯罪嫌疑人李云涛、孙文涛、许进、陈洪军、周某亮、李某甲、李某乙、张瑞江、李云昌、张朝华、张龙、刘志斌、彭忠祥、赵执建、钱才有、王辉林、李开鹏、李熠、李巍、李悔、张珉、代建涛、吕从军、李佳、李福军、李某淇由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犯罪嫌疑人杨平、代聪青、张继超、杨继华、孙泽满、杨建辉、杨建波、周俊、李越洲、李伟、刘浩、许学明、杨飞、刘超由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其余犯罪嫌疑人由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本案涉案被害人人数众多,其中部分被害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登记不详,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内容详见《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以上事项如有疑问,请与相关检察机关联系,或将书面意见邮寄相关检察机关。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费鹏盛(书记员)、王惠琼(书记员)
联系电话:0872-3133609、0872-3120833
联系地址: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邮政编码:67210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何宇倩(书记员)
联系电话:0872-6123286
联系地址:云南省巍山县南诏镇红河源北路9号
邮政编码:67240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何紫婷(助理检察官)
联系电话:0872-3061071
联系地址: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邮政编码:67160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日
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检察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你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你核对。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你有权请求自行书写陈述,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你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交民事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必要的时候,你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你若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将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你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你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二、诉讼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你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陈述,诬告陷害、有意作虚假陈述或者隐匿罪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必要的时候,经检察人员要求,你应当亲笔书写陈述。
4.接受检查的义务
你应当接受为确定你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迹、尿液等生物样本。
如果你是女性,检查你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来源: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大理广播电视台 刘林灵 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