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03:47:3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聂成涛律师
一、“套路贷”的套路分析
“套路贷”是怎样对受害人进行套路,让受害人一步一步落入贷款公司陷阱的?今天律师就以受害人小叶的真实经历为例,揭秘“套路贷”的几大套路。
第一步:不平等条件下签订“阴阳合同”
先诱使借款人借贷,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
在办理小叶贷款业务时,嫌疑人和小叶签订了“阴阳合同”——即虚高的假合同,借款2.8万元,合同上却写6.3万元。“一开始我是不想签的,也怀疑自己被骗,但周围的工作人员说写6.3万元是公司走账的需要,叫我不要担心,还款时就是2.8万元加上2000元的手续费,总共3万元就行了,多出的3.3万元不用我管。然后,他们还在现场给我、我的身份证和借条拍了合照。”小叶说。
第二步:“伪造”银行流水。
借款人签下欠条之后,“小额贷款公司”会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办理贷款时,会根据签订的6.3万元假合同,给当事人发放6.3万贷款,贷款成功后,公司会马上派两个人同受害人一道前往银行,要受害人马上取出3.5万元交给公司,受害人实际到手的就是2.8万元。
到了受害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公司会出示这份受害人签字的假合同起诉,因为有银行流水作证,一旦法院判决,受害人败诉的可能性很大。
第三步:约定的还款时间短,违约金高
“我们当时签的那份虚高的合同上有违约协议,我以为还款时间这些和银行的流程差不多,但我没细看,签了后才知道还款时间这么短,违约金这么高。”小叶说。
原来,协议要求小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还完贷款,时间为22天。到了还款之日,公司电话通知小叶还款,超过还款时间算违约,每违约一天,按合同上借款金额的10%收取违约金。
也就是说,合同上写的借款6.3万元,一旦违约,每天的违约金就是6300元。如此短的还款时间,小叶根本无法做到按时还款。每天都要接到贷款公司的多个骚扰电话、威逼恐吓,心理压力极大的小叶,被贷款公司逼得不知所措,只得听从贷款公司的建议,慢慢走入下一步陷阱。
第四步:“平账”
也是在这一步,原本的账务可能膨胀几十倍。一旦借款人违约,“借贷公司”就会用“平账”的方式解决。“平账”即由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偿还第一家公司的钱,借款人再签下更高额的欠款合同。其中还会重复第二步“伪造”银行流水的过程。
小叶无法偿还6.3万元,该公司便介绍小叶到第二家贷款公司,同第一家贷款公司一样签订“阴阳合同”——借款6.3万元,“阴阳合同”上金额变为9.2万元,与之前“行规”类似。
小叶以为可以松一口气了,没想到还是超过了第一家贷款公司规定的还款时间10天,每超过一天,按合同上借款金额的10%收取违约金,这样算下来就是6万元。
第五步:抵押房产
欺骗贷款人一次次签下借条当然不是骗子的最终目的,这些借条最终如何变现?骗子最后会瞄准借款人的房产、汽车等高价值财产,用签订抵押合同+起诉的方式保证日后所有的诈骗手段都能变现。
紧接着,第一家贷款公司又介绍他到第三家公司贷款。该公司表示可以借款,但要求小叶提供房产证做抵押。小叶将房产证抵押给重庆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33万元。拿到33万元贷款,还了6万元违约金,第三家贷款公司又以各种费用的名目将剩下的钱绝大部分占有。如此一来,最终到小叶手里只有可怜的1000多元。
第二家贷款公司9.2万元贷款一分没还,第三家贷款公司近33万元的债务又接踵而来。至此,小叶才发现自己的欠债已从最初的2.8万元上升到42.2万元,自己深深地陷入到贷款公司的套路中了。
第六步:提起虚假诉讼
最终,无力还款的小叶被第三家贷款公司起诉到法院。好在小叶及时报了警,民警将三家公司主要成员全部抓获,目前法院诉讼程序已经中止案件。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小叶是幸运的,但不是所有人都能这般幸运,要不然套路贷也不会这么猖獗。在亲自与贷款公司签订的白纸黑字面前,很多借款人自始至终都对自己欠下巨款的事实深信不疑,而又由于贷款公司精心制造的证据链条,法院往往也只能根据这些证据作出对贷款公司有利的判决。
二、法律分析:“套路”并非无懈可击
(一)“套路贷”维权的难点
惩治“套路贷”的一大难题——法律讲究证据,而骗子把证据链条做成了完美的闭环
从极尽哄骗的放贷到充满暴力胁迫的讨债,原子化的普通家庭通常难以招架。而他们最后的希望是以司法手段惩治“套路贷”,但司法也面临着不少现实难题。
1、一些受害人发现进入圈套后,要么对欠债原因讳莫如深,要么迫于讨债人的恐吓选择“花钱买平安”,往往不会去报案。
2、法律讲究的是证据,而不是每个人口中的事实。非法的小额贷款公司,会以特定员工的个人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这样借款合同在形式上就变成了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刻意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被伪装成了“民间借贷纠纷”。通常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主要证据就是借条。偏偏非法小额贷款公司的证据链条看起来十分完备——借条,银行流水,甚至可以要求调取当事人提款的视频监控。而借款人往往不懂得保留证据。
比较极端的情况是,“借贷方”虽然干的是见不得人的事,但由于手握完整的证据链,就敢把借款人直接告上法庭。
(二)“套路贷”维权的突破口
1、认清“套路贷”的违法犯罪本质
这种“套路贷”表面上满足了正常借款案件的证据标准,但根本不是小贷、普惠金融,其本质就是连环合同诈骗案,甚至恶性远超传统意义上的“高利贷”。“套路贷” 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首先贷款公司以“走账”为由哄骗当事人签下虚高的借款合同,并口头承诺会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履行合同,但合同到期后却依虚高的借款数额索要本金利息,表明其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更不必说之后诱骗受害者继续签订虚高借款合同、签订房产抵押合同的非法占有目的了。其次,贷款公司的诈骗行为是认定其诈骗罪行的核心要素,也往往是很多受害人难以理解的一点。之所以很多受害人意识不到被骗了,一是因为有的受害者本就对自己的借款原因讳莫如深,明知自己走的不是正规的借款渠道,对很多细节自然不会过问,二是因为“套路贷”往往具有良好的包装,比如正式的借款合同,正式的办公场所等,甚至有的“套路贷”还有执业律师全程参与,增加了受害者对诈骗团伙的信任。这里律师要强调,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法律绝不承认显失公平的缔约行为,比如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套路贷”的诈骗行为就体现在其向当事人虚构了“借款额虚高是公司走账需要”、“不必对虚高款项履行还款义务”等事实,受害人在虚构的事实基础之上产生了“只需对实际借款金额履约”的错误认识,从而与骗子达成合意,是典型的欺诈或者说刑法上的诈骗行为。受害者们一定要认清这一点。
2、维权要趁早,律师教你破解之道
最稳妥的办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套路贷”自发生以来一直是公安机关严打的对象。2017年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强调从严惩治“套路贷”犯罪团伙,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所以对受害者来说,报警也许是最稳妥的办法。
三、律师建议:尽早维权
不管把“套路贷”的套路理解成四步也好、五步也好,现实中大多数受害人都是走到最后一步被逼无奈才选择报警。律师在这里不得不提醒大家,维权一定要趁早,为什么呢?因为套路贷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步骤性,前面的步骤只不过给最后一步——拿走并处分当事人的房产等财产做准备,等到当事人的财产都被挥霍一空,就算报警并且最终诈骗分子被判刑,也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来退还给受害人了。再加上一般来说被骗的当事人对借款原因都比较敏感不想公开,报警有时候还真的是无奈之选。
许多案例中,受害者都能够很早地感觉到自己被骗了,比如有一个受害人在签订“阴阳合同”之后,实收款项在私下约定的基础之上又被扣除了担保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到手的金额实在太少,于是想要解除合同,但对方却以解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为由进行威胁,受害人只好认栽,一步步走入骗子的陷阱。殊不知,未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阳合同”(骗子与受害者签订的虚高合同)本来就是无效的,因为它没有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可能就是如果对方当事人以合同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自己如何应对,律师认为,存证举证是关键。
1、提高维权意识,订立合同之初就做好录音录像。中国有句俗话讲“空口无凭”,在诉讼上也是如此,言词证据的证明力一般是很低的,何况套路贷的合同大多数是在所谓“借贷公司”中签订的,很难有第三人在场。对方对于“阴阳合同”的解释、后续不收任何其他费用的口头保证,看似不经意,其实都是非常关键的合同内容,只不过是以口头的形式达成的,如果未经记录很难去证明他们的存在。这时候当事人应当有防范意识,及时对这些口头内容录音录像。
2、抓住对方当事人谋利心理,想方设法重新固定证据。套路贷中的骗子说到底还是为了诈骗牟利,明面上一般不会同意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录音录像等,这时当事人除了偷录的方法外,如果实在当时没有存证,律师建议可以通过再次与骗子沟通的方式重新固定证据。套路贷的骗子都有放长线钓大鱼的心态,当事人越早醒悟越好维权,比如在第一次订立合同结束的时候,骗子为了不暴露自己,依然会强调之前虚假的承诺,比如实际借款与书面金额不一致,金额虚高是为了操作需要、比如后续不需再付任何手续费等,这时当事人可以假意有与诈骗者再次签订合同的意向,提前做好录音准备,在沟通的过程中与对方再次确认之前合同的口头条款,从而做到重新固定证据的作用。
3、及时掌握诈骗分子信息,为报警做好准备。套路贷进行到最后一步,当事人最稳妥的维权方式还是报警。但是公安机关也不是无条件立案的,当事人最好能提供诈骗分子的信息和案件初步证据。这时,诈骗团伙头目的姓名、诈骗团伙的聚集地点、当初签订的阴阳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银行流水等都是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十分关键的证据。另外,当下好多诈骗都在网上进行,当事人一定要及时保存好与诈骗分子的聊天记录,并且保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连续性,千万不可以一气之下删光所有聊天内容。
最后,告诫大家在办理贷款时,应选取有正规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及协议时,应避免签署不符合实际金额和重要抵押品的协议;如遇“套路贷“的情况,应尽可能保存好相关证据,尽快向律师求助维权,或者向警方报警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