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15:49:08来源:法律常识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 张洋子 通讯员 杨哲)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安全风险突出,尤其是喝酒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威胁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破坏道路秩序。
因喝酒而引发交通事故有多严重?长沙交警今日曝光了一批因酒驾醉驾发生交通事故案例,特别提醒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抵制、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安全文明出行。
长沙公安交警夏季酒驾醉驾集中整治百日行动仍在进行中。记者了解到,自6月下旬以来,截至7月30日,全市共查处酒驾醉驾2308起,其中醉驾679起。
案例1:八旬老人醉驾连撞三车
2022年3月11日21时30分许,刘某某(男,80岁)晚餐及宵夜饮酒后驾驶无牌四轮电驱动车(俗称老年代步车,经鉴定为机动车)沿解放路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至解放中路176号附近时与一台正常行驶的小型客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没有停车,驾车离开现场后沿着五一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袁家岭立交桥中层环岛时又与一台路边临时停放的小型轿车相撞,刘某某再次驾车驶离现场,沿着韶山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文艺路口附近时又与一台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9mg/100ml。芙蓉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三次碰撞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刘某某已被执行取保候审。
案例2:男子醉驾撞上违停车辆
2022年3月22日22时6分许,驾驶人龙某(男,31岁)醉酒后(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2毫克/100毫升)驾驶车牌为湘AN37**号的小型客车沿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桂花坪路青园小学南门由西往东行驶时,恰遇赵某将车牌为湘AM37**号小型轿车停于此处机动车道内(发生事故时车辆未在停车位内),由于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注意行车安全,加之赵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车辆通行,导致湘AN37**号小型客车右前部与湘AM37**号小型驾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天心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龙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龙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3:醉驾引起车辆失控致四车相撞
2021年12月26日20时52分许,王某(男,39岁)醉酒后(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毫克/100毫升)驾驶湘A836**号小型客车沿长沙市开福区栖凤路科大佳园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遇前方湘AQ4F**号小型客车、湘AWP9**号小型客车、湘AP66**号小型客车在依次停车等候信号灯,发生湘A836**小型客车与湘AQ4F**号小型客车追尾碰撞湘,导致湘AQ4F**小型客车、湘AWP993号小型客车、AP66A2号小型客车依次追尾碰撞湘,造成上述四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开福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王某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王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例4:醉酒男子倒车发生交通事故
2022年5月21日,吴某(男,26岁)在晚餐时喝了2两左右的牛栏山白酒、两瓶左右青岛啤酒,21时17分许,吴某驾驶湘G1C5**号小型轿车沿山姆会员店地下车库道路由北往南倒车时,恰遇肖某驾驶湘AN8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行驶停在其车辆后方等待,吴某所驾车后部与肖某所驾车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拨打了“122”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吴某有酒驾嫌疑,经检测,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雨花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倒车时未确保安全,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肖某驾车无违反交通法规之行为,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5:醉酒撞上道路设施司机昏迷
2022年5月31日,李某(男,43岁)与同事在长沙县㮾梨街道东六路某饭店吃晚餐,期间喝了大约四两白酒。20时左右,李某抱着侥幸心理驾驶湘A3UN**小型轿车从饭店出发,准备回黄兴镇某楼盘项目部。车辆行驶至长沙县黄兴镇上湾东路与东四路交汇处时,因李某醉酒驾驶且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到道路中央隔离带及通风井,造成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李某受伤失去意识被困车内。
交警赶到现场后,将李某送到医院救治,经检验李某血检酒精含量为187.7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长沙县交警大队依法认定,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且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李某被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目前,因涉嫌危险驾驶,李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