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11:32:18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张某系重庆某数据公司的负责人,该数据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实名认证、400电话、行为认证等。张某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其掌握的将近4万条公民身份证信息出售给他人。后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
【家属的委托之旅】
张某家属了解到我带领的智豪律师团队是专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很多具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取得了成功的辩护效果。于是随即预约到律所当面面谈。面谈过程中,他们坦言虽然现在已经请了一个律师,但是当时是“病急乱投医”,慌乱之中委托了一个不专业的。前来我所,就是希望我们能为他们解决困境。
经过详谈,我初步判断虽然从表面上看张某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惊人,足以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但由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类案件我们办过成功不起诉案例,仍存在“微罪不起诉”辩护空间,必须要抓紧时间深挖案情、厘清法律关系,尽最大可能地去争取。
【踏上辩护之路】
接受张某家属委托后,智豪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会见了张某,还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这些好消息无疑为之后的成功“无罪辩护”开了一个好头的。后来,该案移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智豪律师未敢放松警惕,多次与公诉人沟通,提交了大量论据充分的书面辩护意见,建议公诉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终待花开】
经过智豪律师的全方位辩护,张某在被刑事拘留20多天后,被成功取保候审;经过数月艰苦卓绝的全团队辩护“拉锯战”。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成功为张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无罪辩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