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12:07:44来源:法律常识
01
案件导入
某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7年3月17日,业务范围为果树种植、禽畜养殖等。2018年9月22日,某村民委员会为合作社出具了用地为旱坡地、自留地的证明。2019年12月6日,合作社作为甲方(用地单位),村委会作为乙方(土地权属单位),镇政府作为丙方(监管单位)共同签订了《设施农用地协议书》,协议约定因生产经营需要,合作社有权使用位于某村共1500平方米的设施农用地,期限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36年5月1日止。同日,合作社签署并向镇政府提交了设施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复垦还耕承诺书、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2019年12月10日,镇政府向村委会作出《某专业合作社项目设施农用地用地的公告》,拟同意该项目用地并报县国土、农业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镇政府于2019年12月30日向合作社作出《关于同意某专业合作社项目设施农用地用地的批复》,正式同意该项目设施农用地用地。
此后,合作社一直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并带动周边村民共同致富。直到2021年6月16日,镇政府突然向合作社下发《责令拆除违法行为通知书》,称其所使用的上述设施农用地为非法占地,要求合作社自行拆除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合作社进行申诉的过程中,不料在2021年12月9日,镇政府的几十名工作人员突然对合作社的猪舍、火龙果棚实施强制拆除,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02
律师代理
事情发生后,合作社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寻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认为,镇政府既未进行现场调查,也没有听取合作社的意见,剥夺了合作社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且镇政府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没有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就直接予以拆除。另外,镇政府不仅未告知合作社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和期限,而且镇政府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原告履行行政决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应由镇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无权自行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镇政府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镇政府向法院提交了由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里面完整的记录了对合作社作出处罚的法定程序。律师向合作社进行核实,其法定代表人却称从未见到过该处罚决定书,但是在送达回证上的签字手印确是其本人所签,事实情况是当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未向其送达该处罚决定书,称只要其在空白文件上签字,并缴纳罚款就可以免于拆除的行政处罚,甚至签字的落款时间都是工作人员后期为了程序合法后填上去的。无奈法定代表人相信了该口头承诺,又签字又交罚款,殊不知,他的这个签字给后期的诉讼设置了很大的障碍,因为这个签字就相当于行政相对人认可了违建的事实和处罚的依据,即便行政机关因强拆违法,但是在赔偿中,对于违建部分损失主张赔偿难度之大可想而知。所以在明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字不要随便签,及时咨询律师,切莫因一时的侥幸心理而导致吃大亏。
(作者 王刚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