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13:17:04来源:法律常识
尊敬的各位同仁,大家好!
今天和大家交流的话题是: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家属沟通案情的注意事项。
这段时间因为有律师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沟通案情,而遭到了监察委向司法局的投诉,也有律师因为和被告人家属沟通案情,遭到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这些情况引起了广大律师的讨论:有律师坚决认为辩护律师有权利和被告人、犯罪人嫌疑人的家属沟通案情,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和投诉,挤压了刑事辩护律师应有的权利,对辩护制度正常的实施起到了阻碍作用。也有律师感觉到十分困惑,刑事辩护律师如果不能够和被告人的家属沟通案情,那么怎么样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责,满足委托人家属的这种知情权?
面对这些问题的争论,我本人认为: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家属沟通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完全可以的,应当是在律师的权力范围之内。但是我们也要考虑,沟通案情,不能仅仅考虑到我们和当事人的家属谈了什么事?表面上这个行为合不合法?还要考虑到行为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律师要按照这种思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正确行使辩护权,保障职业律师自身的安全。这里涉及到律师权利的行使,以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自我保护的基本常识,以及自我保护的意识等问题。对这个话题,我想分六个方面展开自己的观点和大家进行讨论。
01
第一方面,辩护律师肯定是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沟通案件基本情况
因为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虽然辩护人是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委托人作为嫌疑人的家属(当事人的家属),他们对案件有知情的需要。实际上他们对案件的知情,能够有利于案件的一些基本配合。比如在诸多案件中涉及到与被害人之间达成赔偿协议,进行退赔;或者一些经济犯罪,向被害单位退赔相应的财产,完全需要当事人的家属的配合。当事人多数情况下被剥夺人身自由,被拘留或逮捕期间是不能组织这些行为的。
另外,为了考虑有效的节俭诉讼资源,当事人的家属也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避免诉讼向误区。比如被告人的年龄不满18周岁,或者被告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相关的证据, 完全需要当事人家人予以配合。那么如果辩护律师不向当事人家属告知这些案件的基本情况,那么他如何进行配合?因此,所谓辩护律师不能和当事人家属进行沟通,实际上有因噎废食的错误。
并且,当事人的家属对案件也有基本的知情权,从刑事辩护制度的设立,实际上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法律安全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均可以有律师给他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保障他的法律安全,保障他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的不受冤屈。那么这种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者说等于社会公民的福利,也应当涵盖当事人的近亲属。对于一个家庭而言,他知道他的近亲属,为什么、因为什么案件、因为什么事情而涉嫌刑事犯罪,那么也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也能够增加司法的公信力。只有在他们对案件的过程明明白白的情况下,他们才会接受你司法机关的判决,对判决的结果信服。如果是对案件完全不知情,只能由当事人和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对于最终案件获得的结果,即使对它是公正的,他从内心也是不能够信服的。如果说不允许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近亲属沟通基本案情,那么实际上对刑事辩护制度的根基和价值也会产生相应的损害。
事实上,刑事辩护是私权利的一种延伸,是国家赋予律师代为公民行使辩护权。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实际上是一种私权利,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权力它是不同的。从法理上来说,法无禁止便可为。那么只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法无明文规定才不可为。因此,辩护律师如果不允许和当事人沟通案情,那么将导致辩护律师无所适从,那么什么事情能做,什么事情不能做,也使辩护制度难以真正有效的发挥起不到辩护律制度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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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方面,尽管辩护律师可以和当事人的家属沟通案情,但是我们不能说仅仅去沟通,而不去考虑沟通所产生的后果
也就是说对沟通可能产生的一些不法或者危害社会的后果,要进行积极主动的防范与防控,而不能听之任之。如果给当事人家属把案情一说了之,放任不问,那么极易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最直接遭受风险的往往是当事人的家属。
因此,我本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常首先会告知当事人家属,告诫他们不要以身涉险,那么我可以告诉你案情,但是你们不能去轻易地去从事相应的草率的行为,避免暴发风险。如果说我们辩护律师给当事人家属进行了这些告知和辅导,他们自己从事不规范行为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从我多年办理案件的经验来看,不听劝阻的当事人家属数量是极少的。
我经常向当事人家属说:(当事人)他一个人涉嫌犯罪,对家里是一个灾难。如果家里人再因为案件牵扯进去了,那么对于一个家庭可能是灭顶之灾,也是你们无法承受之重。你们家人在外面保证好自己的法律安全,能够更好的为他提供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当事人的家属往往是能够听的进去律师的这种劝阻的。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向当事人家属告知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我通常会向他们告诫一些基本情况。
首先不能够轻易的去接触证人。尽管在这个案件中,相关的证人、以及当事人所涉嫌的犯罪的具体的被指控事项,或者涉嫌的事项,我可以向他告知,但是同时要告诫他是不能接触证人的。因为从公权力机关而言,无论辩护律师或者说当事人的家属,轻易接触证人,从公权力机关的立场认为证据是被污染了。因为通常大家推定当事人家属和律师是不代表国家机关的,那么你肯定有你片面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如果和证人进行接触,不仅导致证人另行出证将招致质疑,而且也导致当事人家属会生现风险。这种情况跟他告知之后,他们往往会注意这种情况,就是尽量不要和证人进行接触。
其次在告知他们案情之后,我也会告诫他们当事人家属,不要去提供不真实或者可能不真实的证据,因为这种证据一旦提供之后被认定为伪证,当事人的家属将可能会涉嫌相关犯罪被追究责任。正如前面谈到的,你家里人的问题没有解决掉,你自己又涉嫌犯罪,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
另外,我还会向当事人家属告知,不要通过其他的非法途径,你企图去操纵案件,影响司法公正,这种情况也极易爆发,法律风险。有些案件当事人家属在外面为了解决案件的问题,被社会上的其他人员诈骗钱财,甚至因为自己从事的不正当行为,涉及到贿赂等不法行为被追究责任。
这些情况,从律师角度而言,都要向委托人家人进行告知的。他们委托我们作为辩护人,不仅是给当事人的案件进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律师实际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也等于是给当事人家属进行一个专项法律服务。那么在整个过程中给他们进行咨询,给他们进行辅导,甚至说在多数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家属的沟通甚至要多于和当事人本人的沟通,因为诸多的辩护方案案情分析以及必要的配合均是由当事人家属来实施的。他们在外面信息更为通畅,决定相对决策更有准确性针对性。而当事人在里面相当于医院里的病人,往往只是一个决策的配合者。这和医生给病人治疗是一样的,病人躺在床上大多数的意见是家里人来拿的,因此我们辩护律师不仅要给当事人提供好法律服务,给他的家属要做好基本的辅导以及权利风险告知,避免他们以身涉险。
如果说我们辩护律师给当事人家属进行了这些告知和辅导,他们自己从事不规范行为的这种可能性就大大的降低。从我多年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听劝阻的当事人家属数量是极其罕见的极少的。
03
第三方面,为了让当事人家属听从劝阻,通常要告知诉讼中的实际风险之所在。
我通常要向当事人家属强调证人的特殊处境,你真的不能和他们沾。一沾边,往往就会陷入自己难以辩白的一个境界。尤其是控方证人,他往往做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当事人家属和他沟通过程中,如果说建议他去进行翻证,那么这个时候证人往往不会轻易去听信的,因为多数证人也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在贿赂案件中,那么作为行贿人的所谓的证人,有可能是另案处理的当事人,或者说司法机关虽然不予追究,但是他是有潜在被追究的风险的。
这个时候当事人家属如果和他们进行沟通,希望他们进行翻证,那么他们极大的可能就是拒绝。甚至有极端的情况出现,相关证人直接向检察机关、法院进行投诉举报,说当事人家人骚扰他,干扰他。还有些证人会给当事人的家属进行录音,提供证据给司法机关,导致当事人的家属身陷风险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这种案例在实践中间也并不罕见。因此,我向当事人家属一般告知这种情况之后,他们也会明白基于证人的特殊处境,他不要轻易去干扰证人,那么这是不明智之举,会把自己陷入风险之中。
实践中看,很多证人会直接拒绝翻证。就是说,当事人家属找到相关证人,如果提出翻证的要求之后通常会被拒绝。当然,也有一些证人因为感觉到面对当事人家属,他可能当初的这种指认,认为自己不好面对,同意翻证,但这种情况风险反而更大。因为他一旦翻证之后,将会遭受司法机关对他的指责,甚至说调查,你为什么前后的证言不一。从法律角度来说,那么要么你就是诬告陷害,要么你就是伪证,因为从逻辑上你的证言是相互矛盾的,无论哪种结果,对你这个证人的法律后果都不理。这种状况下证人往往面对风险,我们不能期待任何一个人会自己承担风险,而把这个安全留给别人。在证人面面临压力的情况下,多数他会把责任推给当事人的家属。这种情况就是说,即使证人同意翻证,而当事人的家属一旦和证人进行了接触,往往反而陷入到这种风险和责任之中,无法摆脱。而司法机关到最终往往追究翻证的这种责任,往往更多的是从根源上去找。就是证人翻证了,我有可能追究他,也有可能不追究,但我更多的是考虑翻证的根源在哪儿。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家属一旦和证人接触,并且证人翻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几乎是难以避免。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基于证人做出了不利于当事人的证言。当事人家属和证人进行接触的时候,有时候会言辞激烈,指责证人,甚至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将会直接导致证人投诉,这明显不利于当事人家属的法律安全。这种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因为当事人家属面临着家人被追诉的这种不幸,他的情绪是很难以平定的。那么一旦找到证人,证人不配合发生分歧,将处于不利的这种境界。因此从这几种情况来看,我向当事人家属告诫之后,你找到证人之后,无非是这几种结果。通常他们也会意识到这种风险确实存在。
那么,当然也有当事人家属提出,那么这个证人所作的证言可能本身就是不真实的,那么我们不能说不去取证。那么这种情况下从律师的角度而言,通常要告诫当事人,我们不去接触,不去干扰,不去污染,然后申请他出庭作证,这个时候如果证人有担当,他愿意出庭,愿意去澄清事实,那么是他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个时候他可以出庭,而且他的证言的这种可信度也会提高,也不会把风险牵连到当事人。但如果他不愿意去,那么恰恰说明他没有坚定的为案件作证的这种决心,如果你强求,导致他到最后摇摆不定,最终还是把责任推给当事人的家属。
因此,即使希望证人去出证,最好的方法也是不要正面接触,通过亲友转达建议他出庭这种建议,或者说通过向检、法机关申请,要求他出庭。有的证人自己出庭的这种态度非常坚决,他完全可以主动到司法机关到法院要求,我要为案件出庭来作证。但是这要看证人是不是真正能够担当,真正能够不畏惧法律风险。
我在十多年前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有一个证人突然找到了我的办公室,他从外界了解了一些案件情况,然后对于自己当时对于被告人的这种不利指认十分后悔。他提出要求出庭作证。那么这个时候我按照程序就向法院进行了证人要求出庭作证的这种告知,在告知之后,法院把证人要出庭的信息告知公诉部门。 这个时候检察机关他们内部沟通,公诉部门把这个情况又告知了反贪部门,反贪局电话联系证人,结果这个证人就直接失联了。那么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说我们辩护律师提前给这个证人做了这种翻证的笔录,或者当事人家属跟他进行了相应的沟通,这个时候将会直接涉入相应的风险。一旦侦查部门进行取证,那么证人的表现,也就可以断言他几乎肯定会再行翻证。在这种证据冲突的情况下,无论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家属还是律师,就会陷入一个难以辩白的一个境界。
在涉及到证人的问题上,我向当事人的家属介绍过,证人的这种相对被动的处境、尴尬的处境,以及从人的期待可能性角度而言,那么你不能期待它为你去承担风险、承担责任。就像你的家人自己在里面的供述都不说自己的好话一样,你期待证人不计后果、排除压力的为你去作证,我想这是不可能的。因此,证人是不能干预、干扰的,否则将面临风险。
通过我对这种情况的分析,几乎没有当事人再去愿意和证人去接触,愿意去主动要求证人去作证,跟证人进行交涉或者发生冲突的情况都没有出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