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19:25:49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印象资深法律人。先后在县、市、省、最高检四级检察院工作了28年,现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二级调研员,福建省检察官文联副秘书长。
8月12日,笔者在“法律印象”公众号和“文哥说法”微博中发表了一篇《中国律师缺口70.5万名,建议离任法官、检察官免除法考转任律师》的文章,一位资深律师、合伙人在朋友圈说:“国家明令禁止法官检察官离职后做律师,否则就放弃退休金。”有的网友在留言中,也说禁止离职法官、检察官当律师。近日,一位同事对我说:“离任法官、检察官不能当律师。”
笔者认为,以上人员的这些说法,完全是误解,必须给予纠正!
众所周知,2021年开展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于2021年9月3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的通知,对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律师职业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但并不是禁止离任法官、检察官担任律师。理由如下: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只有被开除公职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才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但是,其他辞职或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工作人员),在离职两年或三年(领导班子成员、四级以上高级法官、检察官及相应职级层次人员)内,不得到原任职法院、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
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第二款规定,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由此可以看出,辞职或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工作人员)到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不是禁止,而是需要审批。
另据了解,法官、检察官或工作人员离退休后,在原单位享受的待遇,过去主要是“精神文明奖”和“过节费”;今年开始取消了“精神文明奖”,而改为给离退休工作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根据职级每月发放;至于“过节费”,则由单位依情而定。如果离任法官、检察官担任律师及其相关工作,则原单位每月发放的“生活补贴”和“过节费”则不能再享受了。
不过,离退休法官、检察官担任律师或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工作后,由于其退休金是由社保基金发放,与单位没有关系,仍然可以每月领到离退休金。当然,辞职担任律师的法官、检察官,不享受原单位的各种补贴和退休金待遇;但是,如果他们辞职后继续缴纳社保保费,退休后仍然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
综上所述,离任(离职)法官、检察官或工作人员,如果想到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职务,从事律师服务工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或原单位审批,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而不是禁止离任(离职)法官、检察官(工作人员)担任律师或从事其它律师服务。
原创 张金文 法律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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