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20:41:56来源:法律常识
又是一年毕业季,到了毕业生找工作的时间。
大部分毕业生在找到工作后会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学校发放的三方协议,再由学校将档案寄送到人才中心。
不过也有一些在校生,还未到毕业年,就提前找了工作。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如果学生与企业已经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是否具有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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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机构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郭某系江苏某大学药学专业2018届毕业生。
2017年10月26日,郭某在益丰公司进行求职登记,并在益丰公司的求职人员登记表中登记其为2018届毕业生,2017年是其实习年。
2017年10月30日,郭某与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期限三年。
2018年7月21日,益丰公司向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郭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仲裁决定,以郭某系在校学生,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为由,认定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
郭某对此不服,认为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于是郭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益丰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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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就业为目签订的
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郭某与益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看郭某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郭某与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其次,郭某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此时学生与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而本案中,郭某的情形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
郭某在登记求职时,明确向益丰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
郭某为益丰公司付出劳动,益丰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因此,郭某与益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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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结合法院相关裁判规则及实务经验,槐城律师提供以下建议:
1.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会设置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档工资的80%。
2.签订劳动合同需注意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防止企业后续任意调整工作地点,造成通勤的不便。
3.劳动合同签订后,要保留好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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