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22:29:18来源:法律常识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住通渭县**镇**村**社**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0月15日被通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7月20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酒后到通渭县城金碧辉煌KTV大厅与吧台收银员王某甲聊天,魏某某认为大厅一侧V09包厢内声音太吵,让陈某某将该包厢内音量调小,陈某某进入V09包厢后被KTV大堂经理王某乙拽出,魏某某为此与王某乙发生争吵。争吵中,王某乙在吧台内扔出一啤酒瓶打坐在大厅沙发的魏某某,魏某某躲闪未被打中,后王某乙出吧台到沙发附近,魏某某拦住王某乙头部朝其左眼一拳,致王某乙左眼受伤,后二人继续厮打至大厅吧台附近,情急中,王某乙在吧台拿起一水果刀戳魏某某,陈某某遂上前拦阻,在夺刀时被王某乙戳伤,陈某某便用拳打王某乙头、背部,用膝盖顶王某乙腹部,魏某某用同样方式殴打王小七,后二人逃离现场,王某乙当晚被送至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治疗。2021年7月,经司法鉴定:王某乙左眼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与陈某某共同赔偿王某乙40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建议对被告人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