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17:44:11来源:法律常识
孙游飞,女,中共党员,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助理。曾荣立个人三等功三次,集体三等功四次;获普洱市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普洱市公诉人业务竞赛“公诉业务标兵”、云南省公诉人业务竞赛“公诉业务能手”;优秀公务员;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
2011年,孙游飞同志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到宁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并分配到了公诉部门,在长期处于办案过程中,她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300余件,其中所办理的戴某某等人诈骗一案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2015年优秀诉讼监督案件”,同时她针对本案所撰写的《在网络平台上采用虚构黄金、白银交易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一文在2017年云南政法研究第一期中发表。
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孙游飞同志积极参与市院的课题研究,通过参加市院、省院所举办的公诉人业务竞赛,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并取得了好成绩。但孙游飞同志并没有满足于自己所取得的成绩,深知自己在办案实践中远远不足,需要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来提升自己的办案水平,因此她积极参与更多大要案的办理,对办案任务从不推诿,认真完成自己所担负的工作职责。
2015年,孙游飞参办了原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王天朝受贿一案,该案金额巨大,涉及工程领域、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人事任命等方面,且涉案房产为100套,在社会上影响较大。通过认真研究案件,走访案发单位,对涉案房产进行查封扣押,在专案组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天朝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6年,孙游飞同志再次参办了省院指定办理的洪树华强奸、杀人一案。该案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卢荣新上诉一案时发现,并指定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卢荣新始终坚持称自己没有强奸杀人,那么真凶究竟是谁?在对检材重新鉴定后,发现了涉嫌犯罪的洪树华。但该案时过境迁,部分证据已经灭失,案发现场也看不出来当时的概貌,加大了对案件办理的难度。办案组克服重重困难,多次前往案发现场,与该案办案人员进行交流,及时到省院对案件进行汇报,邀请刑侦专家、鉴定人员对案件进行论证,最终夯实了证据体系,认定了真凶,卢荣新获无罪释放。还无罪之人清白,让真凶难逃法网!卢荣新案被评为“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也成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成功样本。
2018年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孙游飞同志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斗争的重要性,自觉接受党组安排,积极完成多起涉黑恶案件的二审审查任务,参与基层检察院对涉黑恶案件请示汇报讨论。如参与办理普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王某某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并负责审查其中三个罪名的事实和证据同时,又参与了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的李某某等人涉黑恶犯罪案件“503”专案的办理。
因工作调动,孙游飞同志从宁洱县人民检察院的员额检察官,成为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助理。检察官身份的改变,虽然不再具有独立办案的资格,但她积极转变观念和思路,始终如一,仍以员额检察官的要求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不断充实完善证据,“503”专案卷宗由最初移送审查起诉时的69册到最终的117册。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她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怀有身孕的她身体不适反映强烈,但她深知刑事检察部门办案压力大,如果自己退出案件的办理,就增加了其他人的工作量,于是她仍坚持办理案件,最终两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办结,“503”案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作出了有罪判决。
正是通过不断参与大要案的办理,在老检察官们的传帮教下,自己不断的学习反思,使得孙游飞同志不断成长为一名能独挡一面的检察官,并在大要案的办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艾青的诗歌《我爱这土地》里有一句话,“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的深沉”。正是对检察工作、对公诉工作的热爱,使孙游飞同志始终能坚持自己的初心,认真、踏实工作,以实际行动诠释对检察工作的执着,以高度的工作热忱谱写着检察事业的青春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