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黄岩找律师上什么网最好,台州黄岩律师哪个好

时间:2022-11-25 14:27:5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黄岩公安分局认为,他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

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下称“黄岩公安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

之后,池文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黄岩公安分局认为,他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

相关媒体记者从黄岩区纪委和黄岩公安分局获悉,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未对他予以处分。目前,周某某已被调离黄岩公安分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

池文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希望法院撤销黄岩公安分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5月10日,该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偷拍多段通奸视频,民警举报公安分局副局长

2017年7月7日17时,台州市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接到报案称,私家车保险杠的底部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器。报案人正是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某某。

接到报案后,警方随即开展调查,从GPS定位跟踪器的品牌入手,顺藤摸瓜找到了定位器的淘宝卖家。在提取交易记录后,警方发现,定位器的买家是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文。

池文对记者说,在周某某向派出所报案前几天,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举报了周,并寄送了周涉嫌违纪的线索,即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他拍摄到的周在路桥区绿城玫瑰园小区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多段视频影像。

这并不是池文第一次举报周某某。

现年44岁的池文是台州黄岩人,1997年大学毕业后,适逢当地公安系统招人,非科班出身的他也报考了,并被成功录取。过去十几年里,因工作上的矛盾,池文一直觉得,作为领导的周某某不待见自己。他说,他因此持续通过电话和书信向黄岩公安分局纪委、黄岩区纪委匿名举报周,但都石沉大海。

2012年,池文被借调至黄岩区政法委下属的调解中心。2015年,他偶然听别人讲起周某某的一则八卦,说其与一名女子有婚外情。池文觉得机会来了。

2017年8月31日,池文到案后的问询笔录显示,2015年8月和2016年7月,他花677元先后在淘宝上购入了某牌汽车微型GPS定位器3个和上网流量卡10张。为了防止被人发现,他还故意将收货地址写成所住小区门口的便利店。

池文在问询笔录中称,因曾与周共事,他之前就清楚周家共有白色丰田轿车和黑色宝马轿车各一辆。2016年5月的某天晚上,他带着从网上购买的GPS跟踪器,独自一人来到周的住所,在辨认出周的两辆车后,把跟踪器安装在了两辆车的保险杠底部。

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池文经常通过手机APP查看周的行车轨迹。2017年初,他发现周某某的车多次驾驶到台州市路桥区后停靠在同一地点,为一探究竟,他决定开车尾随。

池文出示的视频和照片显示,2016年11月4日,周将驾驶的丰田汽车停在南关大道上,下车后坐上一女子驾驶的车辆进入一连排别墅的地下车库。2018年5月9日,记者在实地走访时了解到,该连排别墅每座地下车库总面积约有20平米,比较宽敞。

池文称,2017年3月间,他多次驱车来到该连排别墅的地下车库,趁着某次车库卷帘门未拉上,猫腰钻进车库,完成了“取证”的最后“部署”:一枚用铁丝绑在卷帘门轴上方护栏上的微型摄像头,记录下了2017年3月至6月间,周与上述同一女子在地下车库内多次发生关系的画面。其中,3月29日、4月11日和5月25日三次均为上班时间。2017年5月25日、6月4日和6月11日的三段录像为高清视频。

录音笔还记录下了两人当时的对话。2017年6月4日的录音中(9分32秒),周某某问视频中的女子“到我办公室是第一次吧”,该女子则回答说“那一次是第三次”。

池文告诉记者,他将上述视频影像刻盘后,连同举报信一道,于2018年6月底用快递寄送给了黄岩区纪委。

举报未有下文,涉嫌侵犯隐私被警方拘留

周某某的报案笔录称,2017年7月7日,他将车停放在黄岩东城街道九峰路239号(即黄岩区公安分局)时,发现保险杠底部有一个被白色塑料袋包裹的GPS跟踪器,跟踪器里还有一张表面印有四排数字编码的手机SIM卡。周某某随即向黄岩区城东派出所报案,同日警方受理此案。

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8月31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任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对池文实施了7日禁闭,原因是他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2017年8月31日,解除禁闭后,池文被移送黄岩区拘留所。同日,黄岩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对池文作出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出来后的池文不满处罚,继续向台州市纪委、浙江省公安厅提交举报材料,并在微信朋友圈“痛斥”周某某的“劣迹”。

2018年2月8日,池文收到了来自黄岩区纪委派驻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发来的立案决定书,决定书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黄岩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池文同志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

2018年4月,不服行政处罚的池文,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池文认为,周某某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党纪,他跟踪和偷拍“取证”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放弃休息时间掌握大量违规事实,是正义之举”。

周某某则对记者表示,池文对他的数条指控均不实,称“他都被拘留了,(举报内容)怎么会是真实的呢”。对于举报信的具体内容,周某某以“已交由组织调查”为由不予置评。

2018年5月8日,中共台州市黄岩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叶民国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纪委确实接到了有关周某某的举报,且其中一部分内容经查属实。

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委员杨欣则向记者透露,周某某在发现轿车被安装跟踪器后不久便向纪委“自首”,承认他与一名林姓女子存在婚外情。但杨欣表示,在周某某报案前并未收到池文寄送的举报材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及严重的,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

当被问及既已查实周某某与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为何不对其进行处分时,杨欣向记者解释,因周某某和林某的不正当性关系并未广泛传播,亦没有导致家庭破裂,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并未予以处分。

记者还从黄岩公安局获悉,目前池文和周某某均已调离黄岩公安分局。叶民国告诉记者,经黄岩区委组织部安排,周某某目前已经调至黄岩区某局担任副局长。“权力相对小了。”叶民国说。

争议:公职人员隐私是否应让位于监督

2018年5月10日,池文起诉黄岩公安分局一案在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第一被告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李连荣、法制大队长杨华球、副大队长林毅到庭,第二被告周某某未到庭。

黄岩公安分局在法庭答辩中称,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池文通过秘密安装跟踪器的方式窥探他人行踪并进行跟踪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隐私,处以行政拘留6日,量罚得当。

黄岩公安分局认为,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无论隐私内容如何,会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

池文的代理律师、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定锋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决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也决不是个人的隐私问题。

此外,胡定锋还指出,池文案从立案到查处存在程序违法,该案在查处过程中,周某某作为黄岩区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并未停止履职,且办案人员均为城东派出所民警,属于周某某的下属。胡定锋说,对此,黄岩公安分局当庭并未做出回应。

5月10日,该案庭审完毕,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不服行政处罚怎么告

浙江台州一民警偷拍上司通奸被行拘 不服处罚怎么告公安局

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行政处罚是非常常见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是合理的,甚至是违法的。那么如果不服行政处罚行为怎么办呢?可以起诉行政机关吗?是否一定要先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哪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按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已作出的证据;对不作为申请复议,应提交本人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且所申请事项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的必要证据材料;

4、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需载明哪些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复议请求事项;

4、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5、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6、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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