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23:33:02来源:法律常识
在毒品认定方面,南京贩毒罪辩护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国现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中将咖啡因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明知他人购买咖啡因是用于贩卖给吸毒人员的情况下是构成贩卖毒品罪的。
其次是“明知”的认定。南京贩毒罪辩护律师:在犯罪构成上定罪量刑的关键是主客观相统一,即客观上有违法犯罪行为,主观上要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
另外南京贩毒罪辩护律师也要提醒一下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强调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为了诉讼便利可并案审理。
以上就是南京贩毒罪辩护律师-徐义明法律分析,可以更好的将“上家”构成毒品犯罪的入罪逻辑讲清楚。另外,有需要南京贩毒罪辩护律师的可以百度搜索徐义明律师,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