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找女朋友标准,情人节法律实务手册pdf

时间:2023-01-08 23:48:56来源:法律常识

前 言

爱情在开始的时候总是美好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爱情、婚姻都能天长地久,其中还涉及一些剪不断理还乱的法律问题。笔者特整理情人节法律实务手册,希望所有恋爱中的人能知法、懂法、守法,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约束自己的行为,让爱情的种子结出甜美的果实。

问题一

分手后,送出的礼物红包能否要回?

恋人间互赠礼物属一般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1314”等带有特殊含义的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分手后赠与方要求另一方返还的,大概率得不到支持。

七夕或情人节期间,恋爱关系中的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钻戒、贵重金属、房子、车子等其他重大价值财物的,叫做“附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分手时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另一方返还赠与的财物。律师提醒大家“恋爱需谨慎,送礼要理性”,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问题二

订婚后男方为表示诚意,支付了相应的彩礼,后一方悔婚,给出去的彩礼能否要回?

彩礼是订立婚约的男女按照民间婚俗,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其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女方应予以返还,与谁主动提出分手无关。一般判断财物的交付行为是否属于彩礼,应从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与彩礼所涉给付财物的价值考量两方面考量。司法实践中,男女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互赠财物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不具有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彩礼。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题三

租男/女朋友过情人节合法吗?

租友合同本质上是一种雇佣关系的体现,是雇主通过协议、合同的方式,约定受雇方履行一定义务,待完成后给付佣金的行为,其是否属于法律上的雇佣关系要看具体的合同条款。如果只是单纯要求受雇人提供陪雇主逛街、吃饭等劳务,则属于雇佣关系,合法有效。但如果合同涉及到了“男友”“女友”特定的人身性质,违反了社会公德,不属于雇佣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条款,不受法律的保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问题四

为了节日定制的礼物没有如期送达怎么办?

情人节,礼物和玫瑰花必不可少。但是有些店家因为忙不过来,或者其他原因未能按时履约,导致定制的礼物未能如期送达,造成当事人感情破裂或分手,当事人能否因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首先,店家的行为构成违约,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要求店家赔偿以及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但世界各国很少有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我国也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作出类似判决,支持消费者的诉求,判决违约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问题五

恋爱中的违法问题

很多人在恋爱中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目无法纪,一不小心就构成了犯罪,笔者列举一些在恋爱中可能触犯的罪名。

(1)重婚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践中明知他人有配偶还充当第三者并且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人是涉嫌构成该条罪名的。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重婚并不仅仅指办理结婚登记(很少有人办两次结婚登记),还包括举办民间习俗的婚礼或以夫妻名义对外生活等。

(2)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因恋爱而产生的敲诈勒索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三者分手时以公布双方恋爱事实损害有配偶一方名誉作为要挟索要财物(如吴秀波案);以散布另外一方隐私(如裸照)为要挟索要财物的;恐吓另外一方将通过危害其本人或其家人生命健康权的方式索要财物的。

(3)破坏军婚罪

我国法律对于婚外第三者没有太大的惩治规定,但如果第三者侵犯的是军人的婚姻就不一样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故意伤害(杀人)罪

恋爱及婚姻家庭纠纷中家暴及伤人事件频发,特别是恋爱时遇到的伴侣是性格比较极端或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人,可能在某一次争吵或者冲突中就会发生激情犯罪。律师提醒大家选择恋爱对象时需要慎重考虑,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结(zhù)语(fú)】

愿各位都能遇到对的人,择一府终老,遇一人白首,往后余生只有蜜月期没有冷静期。


作 者 简 介

情人节法律实务手册

刘雨婷

擅长婚姻家事纠纷,专注于金融领域经济犯罪案件、民商类案件等法律领域的研究与服务。

统筹丨王以成

编辑丨诸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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