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8 23:49:46来源:法律常识
近期有律师同行反映在“商丘三潘案”中,河南宁陵法院因不满何智娟律师提出阅卷后再开庭的申请,将何律师赶出法庭。笔者认为不管何律师提出的申请是否合理,法庭都不得随意将律师赶出法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若法庭在律师没有出庭的情况下继续庭审,将严重侵犯被告人的辩护权,由此引发的后果是案件程序违法,在案件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无论实体结果是否公正,案件都存在严重问题。
借此机会,笔者通过七个案例梳理法院侵犯被告人的辩护权而导致程序违法的情形。
案例一、辩护人中途退庭后,法院未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李某故意伤害罪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9刑终145号二审刑事裁定书],该案中法院认为“辩护权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负有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告知义务。原审法院在辩护人中途退庭后,未就被告人可另行委托辩护履行告知及相关保障义务,致使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限制未予充分实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故裁定发回重审。
笔者注:正如在“商丘三潘案”中,法院让辩护人中途退庭,如果法院没有征求被告人的同意而继续开庭,将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限制,影响案件公正审判,建议河南宁陵法院尽快纠正,否则将导致案件继续严重程序违法。
案例二、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但法院没有理会
张金刚、晁卫民犯贪污罪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九刑终字第00005号二审刑事裁定书],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提审上诉人张金刚时,虽然告知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但工作不细致、不全面。开庭时,上诉人张金刚要求辩护人出庭,原审法院仍开庭审理,剥夺或限制了上诉人张金刚的法定诉讼权利,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故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笔者注:核实辩护人的出庭情况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在被告人提出委托辩护人出庭的请求时,法院应该及时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将案件延期审理,而不能为了让案件尽快审理而忽略了程序正义,导致的后果是案件发回重审,浪费司法资源。
案例三、法院没有留充足时间给家属委托律师
桂某犯盗窃罪[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刑终1100号二审刑事裁定书],该案中法院认为“桂某在签收起诉书副本等材料时明确表示自己要请辩护人并留下其家属的联系方式,一般情况下应当给家属留有合理的时间考虑,但一审法院在通知家属的当天就开庭,程序上有瑕疵,在一定程序上限制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笔者注:在被告人明确提出要请辩护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及时向被告人家属转达被告人的请求,并给家属合理的时间聘请律师,否则是变相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述案例中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给家属充足时间委托律师属于程序瑕疵,笔者认为严格意义上应属于程序违法。
案例四、法院不准许辩护人出庭
李小锋与郑敬锋非法拘禁罪[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青01刑终277号二审刑事裁定书],该案中法院认为“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未准许原审被告人郑敬锋亲属委托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未保障原审被告人的辩护权,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笔者注:在被告人已经委托了律师的情况下,法院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辩护人出庭应诉,否则是剥夺被告人的法定辩护权,影响案件公正审判。
案例五、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未及时通知辩护人到庭
赵莉与王海宁、刘建军窝藏、包庇罪[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0刑终183号二审刑事裁定书],该案中,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未在开庭三日前向赵莉的辩护人送达出庭的通知书,也未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送达,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程序违法”,故裁定发回重审。
笔者注:部分案件有可能是开庭好几次,而每次开庭法院都应该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通知辩护人出庭,如有一次辩护人缺席,将导致程序违法。
案例六、被告人委托了两名律师,但只有一名律师到庭
马杰英受贿罪[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曲中刑终字第5号二审刑事裁定书],该案中法院认为,“一审时,原审被告人马杰英依法委托了二名辩护人为其辩护。但在一审庭审中,只有一名辩护人出庭为上诉人进行辩护,另一辩护人因故未到庭,在一审庭审中未载明另一辩护人未到庭是否征得被告人同意,未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属程序不合法”,故裁定发回重审。
笔者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在被告人已经委托了两名律师的情况下,法庭应核实清楚律师的到庭情况,如有律师缺席的,法庭应征求被告人的同意,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否则将导致程序违法。
案例七、法律援助律师未实质出庭
陈伟彪贩卖毒品罪[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刑终3222号二审刑事裁定书],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审庭审中指定辩护人虽然在开庭审理前已经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但没有参与原审庭审审理,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故裁定发回重审。
笔者注:即使被告人的辩护人是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但辩护人也应实质出庭应诉,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无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小结:“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不仅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宪法所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商丘三潘案”中,表面上河南宁陵法院是为了训诫律师而将律师赶出法庭,但实际上法院已严重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通过上面七个案例,提醒法院和律师同行应注重被告人辩护权的程序审查,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