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17:59:08来源:法律常识
12月18日,广西审判了多起涉黑大案,
聚众造势、敲诈勒索、暴力威胁...
广西这群人统统别想逃!
南宁一涉黑组织开赌场淫窝
敛财800多万!
宣判现场。 西乡塘区法院供图
12月1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邕宁区法院对南宁市“7·13”苏卢村重大涉黑系列案及其“保护伞”案一审宣判,78人被判刑!
01
涉黑组织“称霸”苏卢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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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李平、李作和在苏卢村通过经营杂货店、摆放赌博机等迅速积累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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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二人先后网罗了博白、陆川籍的被告人李何胜、李志强等30人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并招募多名社会闲杂人员来扩充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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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李作和所在组织决定统一管理苏卢村的赌博机,违法所得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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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开始,他们还规定苏卢村每条巷只能开两家按摩店,每家店每月向李平上交6000元,用于向公安人员寻求保护、逃避处罚。
于是,以李作和、李平为首,以李何胜、李志强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该组织通过实施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疯狂敛财800多万元。还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让其充当“保护伞”,从而在苏卢村一带称霸一方。
02
派出所所长收取保护费
该涉黑案还牵出“保护伞”——南宁市公安局明秀派出所所长廖章宝。廖章宝在归案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1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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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018年1月,廖章宝为李平在苏卢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3次收取李平给予的“管理费”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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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好处费3万多元后,廖章宝释放了派出所抓获的涉嫌卖淫的多名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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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018年1月,廖章宝仍多次收取李平给予的好处,故意放松打击,持纵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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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019年1月,廖章宝在调解房地产项目纠纷中,帮助广西巨顺投资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分3次收取该公司给予的财物共计126万元。
03
78人被判刑
邕宁区法院一审判处廖章宝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38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现场。
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李作和、李平有期徒刑2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75名被告也分获刑罚,并处罚金。其中,还有两名未成年被告人。
柳州对三起涉嫌恶势力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
12月18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柳城县人民法院、分别对三起涉嫌恶势力犯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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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鱼峰法院公开宣判
刘某伍、农某杰等12人涉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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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12月18日上午,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刘某伍、农某杰等12名男子分别被判处5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刘某伍、农某杰、尤某翁、党某坚共同出资成立伍鸿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伍,负责协调公司各项事务,股东农某杰负责业务,股东尤某翁负责人事管理,股东党某坚负责财务管理,四人商定公司收益由四人平分。
2016年9月至2019年期间,刘某伍、农某杰、尤某翁、党某坚依托伍鸿公司建立起以四人为首,公司员工李某滔、谢某健为骨干成员,公司员工韦某发、韩某飞、陈某欢、覃某名等人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述恶势力犯罪集团人员采取滋扰、纠缠、聚众造势、围堵道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三次,采取暴力方式实施阻碍施工的违法活动一次(致一人轻微伤),在柳州市鱼峰区原水南村一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破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李某滔、韦某发采取拦截车辆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一次。农某杰伙同韩某飞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刘某伍伙同梁某丽(已判刑)采取接单在网络赌博的方式实施赌博犯罪活动。罗某、江某伙同辛某才(已判刑)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活动一次(致一人重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伍、农某杰、尤某翁、党某坚、李某滔、谢某健、韩某飞、韦某发、陈某欢、覃某名以伍鸿公司为依托纠集在一起,以纠缠、滋扰、威胁、聚众造势、围堵道路、暴力等手段,在柳州市鱼峰区原水南村一带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阻碍施工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当地企业及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是恶势力。同时,该团伙又符合犯罪集团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刘某伍、农某杰、尤某翁、党某坚是伍鸿公司股东,系公司决策层,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首要分子;
李某滔、谢某健在恶势力犯罪集团所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行为明显较为积极,是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
韩某飞、韦某发、陈某欢、覃某名明知该团伙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加入其中并客观参与了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
罗某、江某虽为伍鸿公司员工,但未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敲诈勒索、阻碍施工等违法犯罪活动,二人伙同辛某才等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系出于个人报复心理而实施的普通共同犯罪行为,故罗某、江某不认定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鱼峰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刘某伍犯敲诈勒索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5万元;
农某杰犯敲诈勒索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5万元;
尤某翁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3万元;
党某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李某滔、谢某健、韩某飞、韦某发、陈某欢、覃某名、罗某、江某分别被被依法判处4年2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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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法院对韦绍伟、韦卫同等人
涉嫌恶势力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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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绍伟犯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犯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八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令被告人韦绍伟、韦卫同、韦卫庭、韦产东退赔本案被害单位及个人经济损失57.971万元。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融水法院查明了如下事实:自2016年以来,韦绍伟长期纠集韦卫同、韦卫庭、韦产东等人,在融水苗族自治县三防镇辖区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或打砸等手段,实施设卡拦路索取多人过路费、借故生非敲诈勒索、恐吓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方并停放铲车阻拦施工、未经许可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称霸一方,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
宣判现场。
经查,在多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韦绍伟、韦卫同、韦卫庭、韦产东四人构成恶势力犯罪,被告人罗辅玖、廖克朗、罗资爽三人尚不构成恶势力犯罪。
宣判现场。
融水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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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法院公开宣判韦某利等
5名被告人涉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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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现场。
宣判现场。
经柳城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韦某利等人以共同参与组成恶势力的形式在土地、山林权属明确的情况下,以柳城县某村屯与某种畜场、柳州市柳北区某村存在土地、山林纠纷为由,多次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阻碍他人砍甘蔗、施工、砍伐运输林木、砍竹笋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及经营秩序。
宣判现场。
法院认为:
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恶劣的影响,被告人韦某利、韦某发、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被告人韦某六、龚某旺多次阻拦他人砍树、运树、砍甘蔗、砍竹笋,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韦某利等五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两年不等。
来源:南国早报记者王斯、南国今报记者钟华、融水县法院、柳城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