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08:36:16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工作笔记之信用卡出借纠纷
2022年3月13日星期日
上周的时间工作比较忙,没有及时地和大家进行工作分享,今天上午正好有朋友来咨询问题,接待完后在律所把这周的几个典型的咨询和大家一起进行分享。刚刚来的朋友咨询:他出借给了一个人钱,出借了25万元,有一张25万元的借条;但这些钱并不是一笔支付的,部分是多次通过微信支付,有的是通过对方发过来的一个美容店的收款码然后扫码支付的,还有部分是用信用卡通过pos机进行刷卡套现支付的。现在对方找不到,经常不接电话,偶尔才会回复微信。现在又把自己名下的公司的股权、法定代表人都转移到了别人身上,发现开的车也不是借钱人的名字。所以现在怕自己的钱要不回来,来问问我该怎么办,如何起诉。
但对于他遇到的这个问题其实很普遍,很多民间借贷案件中都出现过类似的事项。他这个事情,依据现在的证据,仅仅有一个简单的借条,部分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很可能不能要回全部出借款项。因为对方躲着不见面,很有可能起诉了对方,对方也未必到庭应诉,如果对方不应诉,又没有25万元全部的支付记录或收款凭证,很难认定信用卡在美容店消费的收款码上支付的款项以及pos机上消费的款项也视为人家的借款,因为不排除是用于实体店的消费、储值等情况;无法证明是我的朋友向对方支付了借款本金的情况下很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可。这个案例给大家一个提示:如果有人向你借钱,最好是直接通过自己的账户直接支付到对方的账户,如果对方的提供的收款账户不是对方本人的则要求在借条上写清楚他指定的收款账户的详细信息(包括开户行、户名以及账号)。如果对方提供的不是银行的收款账户也不是微信、支付宝账户,而是需要用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等情况,对于这种借用信用卡资金的问题最好也要写清楚支付的情况以及该笔借款的实际性质问题。对于这类问题我们必须写清楚,如果写不清楚,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虽然出借了款项,很可能要不回来。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