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14:31:47来源:法律常识
8月18日,佛山顺德杏坛镇就近日网络所关注的狗绳绊倒老人事件进行官方通报,当地罗水村12岁小女孩牵他人犬只出玩时,犬只挣脱,致使88岁老人摔倒后受伤抢救无效身亡。
通报称,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此事进一步引发网络热议,意外事件是否要追责,向谁追责?记者采访专家分析此案,有律师认为,此案中,尽管警方界定为意外事件,但狗主人及牵狗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牵狗人未满14岁时,可向其监护人追究责任。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狗撞人”事件屡屡发生,为此,广州、深圳、佛山多地纷纷出台犬类管理条例,希望以法律管住宠物犬。广州市社会科学院高级研究员彭彭则认为,各地相应的犬类管理条例应结合动物品种、活动场所等细节作更加具体的规定,才能真正落在实处。
狗绳绊倒老人致其身亡,官方通报称系意外事件
8月17日下午,广东佛山顺德杏坛罗水市场,一女孩牵着的一只白色宠物狗突然挣脱,追逐另一只狗。在路口处,白色宠物狗的狗绳绊倒一位老人,导致老人脸部着地。
事发视频截图。
网上流传视频显示,老人被绊倒后鲜血直流,倒地不起。牵狗女孩见状转头跑离现场。救护车随后赶来,医护人员对老人进行了急救措施。
18日中午,狗绳绊倒老人视频被广泛传播。18日晚,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镇委发布情况通报称,8月17日,12岁的罗水村民罗某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中狗挣脱跑出,狗绳绊倒88岁的麦某。麦某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据当地村民称,宠物狗在主人上班时就被拴在主人家门口的大树下。狗主人罗某家的外观图显示,罗某家的院子并没有安置院门。牵狗出去玩的小女孩罗某和狗主人没有亲戚关系,但平时常来逗狗玩。
据杏坛镇官方通报,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正开展善后工作,并表示,下阶段杏坛镇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强化宣传教育。
“狗撞人”事件频发,律师:狗主、牵狗人皆需担责
这起“意外”,一条人命,谁该担责?
对此,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陈伟杰律师认为,警方通报称初步判断罗水市场狗绳绊倒老人致其身亡为“意外事件”,意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死者家属仍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去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在此案件中,主要民事责任由狗的饲养人和牵狗的人承担,由于牵狗者年仅12岁,未满14岁,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由她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这个需要专业人士通过现场鉴定确定责任方。”彭彭则认为,狗主人及将狗牵出者应担主要责任,同时要通过专业的现场鉴定确定各方责任,“狗主人是将狗委托给他人还是没有拴好,牵狗者在什么情况下带狗出来以及让狗挣脱,被绊倒老人的年龄、病史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各地“狗撞人”事件频发。
据公开报道,2019年8月17日晚,四川成都一市民钟某下班回家,一大一小两条狗追逐上马路,一路奔向钟某。钟某本能避开两狗后骑车加速离开,但狗突然转向折返回来,再次向他跑来。钟某避让小狗后,与大狗相撞,摔倒受伤。
后经鉴定,钟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2020年7月底,钟某收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撞倒钟某的大犬主人谢女士赔偿钟某11万元,而与大犬追逐嬉闹的小犬主人胡女士赔偿钟某3万元。
也曾有媒体报道狗把婴儿撞成十级伤残,而狗主人不履行判决被拘留的案例。2017年12月29日,许某抱着七个月大的女儿廖某在海南三亚一社区路口散步,不料从身后窜出一只大狗,从许某胯下冲过,将许某绊倒,导致孩子也摔倒在地上,造成头部、脸部和腿部不同程度损伤,且该狗还咬伤了孩子的左脚。
经司法鉴定廖某因摔伤导致十级伤残,法院由此判处狗主人冯某需赔偿廖某人民币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冯某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廖某的监护人于2018年7月向三亚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法院将冯某纳入失信黑名单,并作出拘留决定书。
各地出台养犬管理条例,专家:相关规定应更具体
“狗伤人”事件频发,广东广州、深圳、佛山等多地近年来陆续出台养犬管理条例。而此次事发地佛山今年初也颁发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作出了狗绳的长度应在两米以下、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携带犬只等规定。
资料图片。
早在2006年4月18日,深圳市颁布了《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深圳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并规定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特定的公共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众娱乐场所等。
2008年、2015年,广州市、珠海市相继颁布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8月5日,东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对于犬类管理条例,彭彭研究员认为,其中一些规定应更加具体,如关于狗绳的规定,要考虑狗的品种和活动场所,“对于大型犬,狗绳的长度应该更短;至于活动场所,野外或者空旷区域,狗绳长达十余米,而市区、人流较密集的场所,狗绳需控制在两米内。”
陈伟杰律师则告诉记者,各地实施的养犬管理条例,起监管预防性作用,违规者除得到相应处罚外,应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整改。
【叮咚快评】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12岁小女孩不该成为网暴对象
8月17日,佛山顺德一名老人被奔跑犬只身上的牵引绳绊倒,送医后抢救无效去世。网传视频中,一名小女孩没有抓住牵引绳,在牵引绳绊倒老人之后匆匆离去。
事件曝光后,很多网友对小女孩的行为表示愤慨。老人不幸离世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局,这件事也很容易让人联想起自己曾经历或看到的城市养犬不文明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名女孩只有12岁。
牵住绳子,约束大型犬,对12岁的小女孩来说,确实比较困难。绊倒行人并非故意之举,但绊倒之后,确实应当先看看人有没有受伤,把人先扶起来。但有时候也不排除因为害怕、恐慌,选择逃避,火速离开现场。特别是对心智尚未健全的孩子而言,更有可能这样做。
12岁的小女孩,有不能承受之重,也不该背负全部指责,成为网暴对象、人人喊打。
关于文明养狗,我们常说狗的问题其实是狗主人的问题,如今问题出在孩子身上,但板子是不是更应该打在大人身上?
8月18日,当地发布通报,初步判断此事为意外事件。此处的“意外事件”不是通常语境中深表遗憾但无需承担责任的“意外”,而是从刑事犯罪角度,暂时排除了女孩、女孩监护人、犬只主人承担刑责的可能,但民事责任该承担的必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饲养动物侵害责任,其中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监护人责任”中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女孩家长、犬只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文明养犬是文明社会的要求,监护人加强对儿童行为的引导,使其认识到什么事情必须做,什么事情不能做,也是家庭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这块短板也应补上。
悲剧过后,当有反思,不止小女孩和她的家长,还包括每一个养狗人、爱狗人、管狗人。(文|笃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