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15:51:4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承租位于无锡市锡山区某地的厂房共计3000平方米,租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60万元。2019年3月,该厂房被政府征收,B公司作为所有权人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取得了房屋补偿、停业损失、设备搬迁补偿、装修装饰补偿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在B公司签订安置协议后A公司就搬出了案涉房屋,A公司与B公司之间并未就租赁期间如遇政府征地拆迁等情形进行约定,A公司认为B公司取得安置费用中的部分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装修补偿款等费用应由A公司取得,而B公司未向A公司支付,A公司因此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 公司支付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虽涉及房屋征收,但基础法律关系仍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主要争议焦点为作为承租人的原告是否有权要求作为出租人的被告支付相关征收补偿权益。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承租方租赁房屋期间,因政府拆迁导致出租人不能继续租赁承租人房屋的事实属不可抗力,系不可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到期,案涉房屋被征收,承租方基于租赁权利而获取相应的补偿款于法有据。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政府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达成的补偿系基于统一标准而得出的结果,与承租人之间的实际损失不具有同一性,A公司因租赁房屋被征收停产停业产生的损失客观存在,但基于政府对房屋征收早已下达征收范围公告,A公司对于重新选择经营地点等具有较为充裕的准备时间,故结合租赁剩余期限、易地经营投入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停产停业损失为20余万元。
律师建议:
对于租赁关系的双方而言,尽可能详尽的通过书面租赁协议的方式约定在租赁期间可能发生的情形。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装修装饰(包括消防设施等)、政府征收等等。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是否允许承租人进行装修装饰以及对已经形成附和的装修装饰物的处理进行明确约定,关于消防设施等影响建筑安全的问题更是需要明确约定。如遇政府征收征用时,应具体约定承租人是否能取得部分安置补偿费用、按照何种比例或计算方式取得等。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切实维护各方权利,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作者:王莉
注明:部分配图来源于网络,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