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19:33:09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交通事故的高频率发生,驾驶员都会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一份足额的保险来保障自身的权益。若投保人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那车辆发生事故后两家保险公司如何进行赔付呢?近日,湖南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人寿财险与渤海财险在交强险内平均承担赔偿义务,各赔付受害人损失2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舒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舒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舒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徐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分别在人寿财险、渤海财险投保了交强险,且该次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内。
法院认为,徐某的二轮摩托车在人寿财险与渤海财险均购买了交强险,因现行法律对同时购买两份交强险并给予受偿没有禁止性规定,且在本案中徐某对购买两份交强险不存在故意,而是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因两份交强险都是在有效期限内,两家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由人寿财险赔偿舒某2万余元、渤海财险赔偿舒某2万余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