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18:32:03来源:法律常识
备受关注的山东“张志超案”有了新进展。6月1日,南都记者从张志超的辩护人处获悉,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张志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国家赔偿申请,金额为788.9万余元,其中包括5449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8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万元。
南都此前报道,2005年2月,时年不满16岁的山东中学生张志超被认为在教学楼洗刷间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次年,山东临沂中院以强奸罪判处张志超无期徒刑。他的同学王广超因“包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张志超的母亲开始申诉。据央视新闻报道,张志超表示曾遭遇刑讯逼供。2017年11月,案件被最高法院决定再审。1月13日上午,山东省高院再审宣判,山东高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志超及王广超无罪。宣判后,张志超被当庭释放。审判长告知张志超、王广超可以向做出生效裁决的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6月1日,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枫及北京市大禹(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代表张志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向南都记者介绍称,张志超自被收押至被山东高院宣判无罪,共计被羁押了5449天。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因此,临沂中院应依法向张志超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88万余元。
上述律师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张志超在本案中有权请求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张志超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致使他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其近亲属也一直饱受精神摧残和邻里闲言闲语的打击,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严重后果。案发时,张志超不满16岁,考虑到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且其家庭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应当提高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所以请求数额为600万元。
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张志超还向临沂中院提交了一封亲笔信。他在信中写道,如果没有这场“灾难”,他可能考入了大学,或者学了一门技术,有了谋生的能力,也会拥有家庭,过着平凡的生活。
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告诉南都记者,目前,张志超状态“还好”,需要调理身体,“在学习一些新事物,还需要时间融入。”
采写:南都记者 吴佳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