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2:17:44来源:法律常识
借条 我张三因生意周围需要,向李四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到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特立此据,以证事实!借款人:张三,2000年1月1日。
出具借条后至今,双方再无任何联系。
请问:李四现在凭这张借条还能起诉张三要回借款吗?假设张三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借款。
这里涉及以下几个问题:起诉权、胜诉权、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和重新计算。
当然可以。起诉权和胜诉权是两个权利,起诉以后能不能打赢官司要看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
简单来说,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能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也就是说,在这个期间内,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维权的,如果证据属实、合法,法院会裁判其权利或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或裁判某些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3年?20年?
现行民法典规定普通的诉讼时效为3年,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是指法律基于对方的行为、态度等能够确定权利人的权益可能无法实现之日。这种损害不是权利人单方自以为的,不是主观的,而是法律能确定的客观结果。
所以,李四出借款项之日是否是“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呢?
不是!因为出借款项时并不能确定张三不还钱!只有当法律确定李四的钱得不到偿还的时间才是权利受到损害之日。也就是当李四让张三还钱,而张三拒绝的时候就是李四“权利受到损害之日”。
而自2000年1月1日起至今,李四从未向张三主张过还钱,所以李四、法律均不能确定李四的款项可能无法追回,因此,诉讼时效无法确定起算时间。
由上可知,李四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还未开始,不管是3年还是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均未开始,因此也就谈不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当然,如果张三有证据证明在这22年时间里李四曾经找他要过借款,且至今已经远远超过3年的时间,则李四主张权利就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其借款也得不到人民法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