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19:51:13来源:法律常识
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10年前,我帮朋友担保了一笔私人借款。前几天,出借人找我,说找不到借款人了,要我承担还款责任,我该怎么办?
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益解答:
本律师认为,你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具体要看借条是否有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方式以及保证期限。
(1)若借条约定,你的朋友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你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若是一般保证,你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你朋友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你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然,若你朋友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你不得行使前面规定的权利。
(2)若你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以及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你朋友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你的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若借条约定,你与你朋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若借条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你朋友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你朋友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要求你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你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条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的,你的保证责任免除。
(4)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你朋友追偿。
(以上观点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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