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9 22:28: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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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已经讲了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那么今天来讲讲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首先应当前往检察机关阅卷,并且详尽做好阅卷笔录,通过审阅案卷材料,在结合案情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法律观点。与案件在侦查阶段不同,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不仅知道委托人涉嫌的罪名,还获得了由侦查机关出具的记载涉嫌犯罪事实的《起诉意见书》,并且能够查阅到案件材料。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较多地体现为分析侦查机关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各项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就案件本身收集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为此后法院审理阶段的工作进行充分的准备。
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程序性梳理案卷材料、编制证据材料索引、重要事项的证明内容对照表,并且按照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对案卷材料提出质疑,并且再次频繁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当然,如果确实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还可以申请调查取证,通过询问证人、询问受害人或其亲属及受害人提供的证人、咨询专家、勘查现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寻找直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或者寻找否定或对抗侦查证据的证据。
总而言之,律师担任辩护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意见,还可提交书面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无羁押必要性意见,争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根据案情向委托人解答有关审查起诉阶段的有关案件的法律问题。
周律师,执业地点杭州,主要处理公司金融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诉讼业务等,有问题可留言,每天免费回答两个问题~欢迎案源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