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00:03:23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
法官、检察官、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拥有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共同的事业追求,相同的职业思维,共同的职业语境和统一的知识体系。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坚力量,为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肩负着特殊责任和使命。这个群体之间良好地协作和衔接,共同发挥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与法官、律师与检察官之间到底应该怎样相处,才能强化职业共同体的一体思维,凝聚法治共识?近日,《法制日报》对此进行了探访。
◆ 沟通不是勾兑双方之间防火墙不能少
◆ 专业加沟通尊重加距离依法各司其职
◆ 君子之交不形成利益圈影响公正办案
◆ 加强纪律监督以及合规风控体系建设
◆ 法院与律协间加强交流建立互动平台
◆ 双向授课培训增法律职业共同体认知
全媒体记者 蔡长春
“有堵墙是两家,拆了墙就是一家人。”电影《红灯记》里的这句经典台词很多人都不陌生。
有些人成为一家人是件莫大的好事,也有些人由于工作岗位不同,注定不能成为一家人,却又不能不相往来,甚至还要经常密切联系、顺畅沟通,他们就是法官和律师。
同为法律人的法官和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既在法治舞台上扮演着不同角色,又担负着共同的责任和使命。因此,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合法合理的良性互动关系十分重要。
不久前召开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提出,要在法院、检察院系统内部对律师代理情况进行公开,对司法人员办理案件长期由一名律师或者同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建立动态监测分析机制,对涉嫌利益输送等问题依法严肃查处,严防司法人员与律师互相勾兑。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大量法官和律师,大家坦言十分注重彼此间的沟通交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发展。但沟通不是勾兑,双方之间永远不能少了那堵“防火墙”。
顺畅沟通
共同推动法治进步
“法官和律师一个居中裁判,一个为一方当事人谋取利益,虽然分工不同,但因为某个案件产生交集。因此,双方之间良好的沟通互动对于纠纷解决至关重要。”谈到这个话题时,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陈晓静刚刚办结手头的一个案子。
“我办理的这个案子就很典型,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奔波,我作为法官公平公正审理,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一种互动。”陈晓静告诉记者,建立良好互动关系的前提是信任,律师要相信法官有抱负有追求,办案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法官则要相信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良知。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卜俊勇、综合审判庭庭长陈庆华等几位法官认为,法官与律师之间理想的互动关系应该是“专业+沟通”“尊重+距离”。
在几位法官看来,就案件办理来说,法官和律师提供的是司法服务和司法产品,因此在互动中双方都应该运用专业技能保持职业素养,这样的互动才能不偏离本质。考虑到法官和律师所站的立场不同,必然导致看问题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双方保持合理合法的安全距离,进行良好沟通,才有助于案件审理达到法、理、情统一的效果。
法官亮出了自己的观点,律师又是怎样看待这一问题的呢?
“法官与律师两者理想的良性互动关系在于,互相之间需要彼此尊重、相互独立、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加强交流,共同在法律范围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执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发展和进步。”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部长程晓文律师说。
在程晓文眼中,理想互动关系应该是法官和律师依法各司其职:法庭外,双方需要理念上相互认同,有共同的法律热情和法律信仰;法庭内,需要互相保持沉稳,做细心的法律人,认真对案件事实及法律认知进行互动。
“还有就是行为上要规范,法官和律师要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保持新型健康良性专业互动沟通、交流,求同存异,严格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从而达到法律服务于民的最终作用。”程晓文补充说。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琰认为,法官与律师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践行者,同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构建两者之间良性互动的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是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基础,也是进一步深化政法领域改革的重要课题,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法官和律师良性互动关系,从法律职业共同体角度出发,是指双方在业务交流中建立起来的,依法合规、互相尊重、互相监督,共同促进纠纷解决,维护司法正义的良性关系。”吕琰告诉记者。
合法交往
一些问题应予注意
“我们之间应该坦诚交往,真心相待。”陈晓静认为,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完全可以像朋友一样交往,既能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也能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
但在实践中,陈晓静发现,和律师交往时,有些情况需要认真仔细地考虑处理。如法官的同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律师,亲戚朋友也可能有律师,还有一些法官的前同事当了律师,这些都是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
不可能因为自己是法官便与世隔绝,再说一个不入世的法官又怎能了解世相,不了解世相又如何作出符合法律民意的判决?陈晓静深谙其中道理。
不能因噎废食,又要交往有度,是陈晓静坚守的原则。“这就要求法官在与律师的交往互动中保持君子之交谈如水,决不允许出现利益输送和私相授受,不能形成利益圈影响公正办案。”陈晓静说。
“诉讼的归诉讼,诉讼和互动的界限必须划清,避免出现相关规定禁止的法官向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的情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代院长娄宇红说。
长沙县几位法官也认为,就法官和律师的交往而言,尊重和距离同样重要。彼此尊重是良好互动的基础,法官的职业定位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决定了法官需要独立与中立,因此在和律师的交往中应该自觉保持适当距离,坚守法官职业道德和各项工作纪律、作风底线,分清工作和生活的界限等。
从律师角度考虑,程晓文告诉记者,律师与法官相互理解支持、良性互动,共同对常见、典型或特殊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能够相互促进业务提升,共同推动法治进步。但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做到不越界、不违规,如不得针对具体个案进行讨论等。
“在法官和律师间沟通协调机制日益畅通的情况下,应防微杜渐,不断加强纪律监督及合规风控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对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另一方面,律师行业要坚持政治引领,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党规党纪,严格遵守行业规范,积极推进律所的业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促进律师行业不断健康发展。”吕琰说。
良性互动
这些方法值得借鉴
陈晓静和律师的沟通十分顺畅,办起案子来更加得心应手,办案效率之高一直在全院名列前茅。但陈晓静深知界限分明的道理,在和律师的沟通中,十分注意一些细节性处理。
陈晓静举例说:“阅卷时,一些律师会提出和法官沟通的要求,我都会告知这些律师,法官在庭前不会与律师单方交流,我不与你交流,也不会与对方单独私下交流,所有意见可以在法庭上双方都在时陈述。”
“虽然回绝了律师的要求,但实质上是提升了法院的公信力,律师会更加敬畏法庭尊严,努力合规办案。”陈晓静说。
长沙县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钟文君认为,并非禁止法官与律师间的一切交流。良性互动不仅体现在工作上也体现在生活中,应该允许优秀法官和律师进一步沟通。
那么,都有哪些好的方式,可以在“防火墙”的保护下,增进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呢?
娄宇红告诉记者,一方面,加强法院与律师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流,建立互动平台,完善交流机制。比如,可以由法院与律协作为共同主办方,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法律论坛、法治沙龙、专题讲座等活动,意欲参加的法官或律师可以报名参与,交流内容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成为共同分享的财富;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双向授课培训交流,法院邀请资深律师、律师协会邀请资深法官就各自对相关法律适用的看法、工作形态与流程、特定社会法律现象等相关问题进行培训或授课,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认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除律师工作以外,吕琰还是上海市人大代表,多次到各级人民法院交流调研,深入了解法院工作,逐渐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交流氛围,增进了相互间的理解和支持。
据吕琰介绍,在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他所在的律所积极通过律师协会、法学会等平台,组织热点案例和难点问题的研讨交流,既促进了律师的业务学习,也通过搭建沟通平台,帮助法官及时掌握最新信息和各方面观点,取长补短。
北京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文彬最近比较关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的法官与律师互评打分机制。
“这一机制确定了包括整体评议、个案评议、评优评先以及线上线下评议相结合的背靠背互评方式,尤其突出法官与律师在个案中的互相评议,实现每案必评,同时探索评议结果在法官评优评先等方面考核的运用,推动建立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关系,从而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良性互动,共同塑造良好职业形象。”宋文彬说。
法官和律师不是冤家对头,而是法治道路上的同行者。
接受采访的法官和律师认为,法官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两者应当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互动交流,消除职业隔阂,增强职业互信,为推进法治建设作出更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