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20:35:05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涂某某与周某某协商后在天水市注册成立了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由涂某某担任负责人,并由潘某担任财务负责人,负责收取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并按照周某某的指示将收取的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转给周某某及其提供的账户;周某某、涂某某等人招聘业务员,负责招揽、接待客户。后涂某某等人虚构在重庆某地建设养老院等项目需要借款为幌子,承诺在3-4个月内以月息2%为回报并到期归还本金为诱饵,在未经金融监管机构许可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71.06万元后潜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涂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注册成立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后,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潘某在明知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不具备从事集资类金融业务的资质,亦未开展任何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担任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取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开具收据并加盖公章,将收取的集资款转入指定账户,为集资诈骗提供帮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件评析】
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是本案的裁判重点,也是区分以非法吸收存款形式的集资诈骗犯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关键。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集资的模式。本案中,被告人利用所开办的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并利用融资的钱款支付利息,其在设立初衷也未考虑过兑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仅是以支付小额的利息获取更多集资参与人的信任。
2.资金的流向。如果所募集的资金未进入企业对公账户,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大多数集资参与人是以现金形式将集资款交付给公司的业务员或财务负责人,根本未进入公司的账户,虽以公司名义出具了借款合同,但是被告人在收取钱财后便在当天按照比例将集资款分配,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观目的就是占有集资款。
3.投资的项目。如果投资项目是虚构的,或者投资的项目的盈利水平远低于融资成本,可以看出对所募集的资金不具有归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虚构了建设养老院的投资项目,可以看出被告人并不具有归还本息的主观愿望及现实可能性。
【法官提醒】
在投资陷阱、投资诱惑面前,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之心,不要因为贪图“高息”,将自己的积蓄送入骗子之手,尤其是老年人,一定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理性选择投资项目,守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