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00:49:10来源:法律常识
“如果早知道后果这么严重,我绝对不会这么做,不仅害了自己还害了女友。”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王某满脸懊悔。近日,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去年5月2日,王某的女友田某第一次来王某家玩。为表地主之谊,王某打算开车带田某到常山县城逛逛买点东西。但是,王某的驾驶证因为违法被交警部门扣留。抱着侥幸心理的王某还是从亲戚那里借了辆小轿车,载田某去县城。当晚8点多,王某超速超车期间未注意到前方横穿马路的行人,撞上了过马路的洪某。后洪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慌乱中交待女友田某,等民警询问时就说是田某驾驶的,田某答应。之后,王某、田某均向民警称发生事故时车子由田某驾驶。
经调查,民警发现许多可疑之处。经深入查证,田某和王某均交代了顶包的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最终,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且让他人顶包构成逃逸,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田某也因提供虚假证言被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肇事人让人顶替的行为从本质上说仍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而且还是一种指使他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社会危害比一般逃逸更大,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并从重处罚。
来源:浙江法制报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饶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