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13:26:27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7月25日晚,周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溧阳花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6号路灯杆处,撞到前方推行手推车的行人付某,后车辆驶入对向非机动车道,撞倒行人殷某和二轮燃油车,事故造成付某、史某受伤,殷某死亡。8月14日,死者的丈夫郑某,到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中心了解到他是外地农民工,家庭经济困难,随即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张慧华律师承办。
张慧华律师依据案情,为受援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周某和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受援人因殷某死亡造成的损失1096343.56元。
本起交通事故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民事诉讼在周某刑事案件二审判决后才恢复启动,经历了较长时间。另外,本案还有其他伤者,承办律师在充分与承办法官及案外人付某、史某沟通后,达成对郑某等人的体恤,将被告某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全部赔偿给郑某等家属,后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郑某等人110769.87元、被告周某赔偿郑某等人984773.74元,合计赔偿郑某等人损失1095543.56元。
判决后,张慧华律师积极联系承办法官及保险公司,希望被告能够体谅死者家属的心情和家庭拮据的困境,尽快履行赔偿款。现在,保险公司放弃上诉,并且已将承担的赔偿款项支付给了受援人。
张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同时设身处地急当事人之所急、忧当事人之所忧,极力为他们争取最大的权益。
来源:法治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