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14:46:44来源:法律常识
Lawyer徐发现在实践中,如果遇到公司欠债还不起,债权人往往会说:“公司还不起,那直接找股东要啊”、“某某股东是公司老板,他要承担责任”…等等的说法。很多人都理所当然地认为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法律真的是这么规定的吗?No,No,No!公司法规定与大家的想法可能不一样哦[惊呆]
Lawyer徐首先需要说明一点:我们这里所述的“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这也是日常生活中大家最常见的、最广泛的公司类型。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比如,股东A和B共同于2018年12月1日共同出资成立了一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公司,其中股东A认缴70万元,股东B认缴30万元,到2021年3月30日,公司对外欠债共计300万元。那么,股东A只在其认缴的70万元范围内、股东B只在其认缴的30万元范围内(共计100万元)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超出的200万元债务,股东A和B均不承担责任。
比如上面的例子,如果股东A和B在公司成立时约定,二股东均应当在2050年12月31日前将各自认缴的出资缴纳到位。那么在此之前,即使公司对外欠债300万元,债权人也不能要求股东A和B提前清偿70万元和30万元。
所以,通常情况下,即使公司不能偿还债务,只要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未到,债权人就不能要求股东偿还。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债权人才能要求不能偿还债务的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呢?
根据《公司法》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的规定,只有存在以下情形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不能偿还债务的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一)公司破产;(二)公司解散;(三)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四)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用Lawyer徐的话说,只有当公司活不下去【上述(一)和(三)】、公司死了【上述(二)】或者股东恶意逃债【上述(四)】时,债权人才能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最后,Lawyer徐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认为公司还不起前,直接找股东就可以哦。如果与公司之间有大额的债权债务纠纷,建议要求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关于公司股东承担债务的问题,可以阅读Lawyer徐往期写的文章:《简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