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16:05:11来源:法律常识
延期答辩及延期举证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汉族,1965年8月17日生,住河南省山水市河洛镇村大路沟5号,公民身份号码:410081717,手机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延期开庭审理李稳、李廷、李飞诉张三、李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2021年9月14日,申请人通过电子送达方式收到了贵院的举证通知书,该举证通知书载明: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开庭前届满,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显然本案的举证期限应为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30日,即:申请人郭淑华在2021年9月30日前均依法享有举证的权利,在2021年9月30日前不应当开庭审理,而贵院却定于2021年9月23日开庭审理,举证期限仅为8天,显然被告的举证期限过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民诉法解释第99条、第100条等有关规定,且申请人需调取有关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当,需调取相关从材料),故希望贵院给予申请人至少15天的举证、答辩期,请予以准许。
此致
山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条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