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17:43:02来源:法律常识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 周泰研究院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的发布被认为是在我国确立了“类案同判”的参考制度。作为律师,不仅要对法律规定烂熟于心,也要明晰类案裁判规则,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才能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件,判处罪犯171.5万人,依法宣告511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83名自诉案件被告人无罪,无罪率为5.2‱。相较于2020年的6.8‱、2019年的8.4‱、2018年的5.7‱、2017年的8.0‱,2021年的无罪判决率达到了新低,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空间越来越小,自监察法颁布以来,职务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更是难上加难。
为此,笔者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对近五年贪污罪无罪案件进行了检索,筛选出无罪判决45份。以此45份无罪案例为参考,梳理总结司法实务中的贪污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护要点,以期为各位律师同仁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供有效参考。
(一)审理年份
经笔者统计,在2017年和2018年间,贪污罪无罪判决案例相对较多,维持在每年20件左右。2019年以来无罪判决案件数骤降,且2020至2021年持续减少,无罪辩护难度进一步加大。据笔者统计,2017至2021年审结的贪污犯罪案件分别为12056、9251、7975、5154、2004件,2017至2021年间贪污犯罪案件无罪判决率分别为14.1‱、22.7‱、6.3‱、1.9‱、5.0‱。数据显示,虽然近年来贪污犯罪案件在逐年减少,但无罪判决率总体上也呈现出下降趋势。
(二)地域分布
据笔者统计,近五年贪污罪无罪判决涉及17个省、自治区,其中河北省占比最大,达到全部无罪案例的30%,有13件,远超过其他地区。另外,经笔者检索,在近五年发生的全部贪污案件中,河北省占1806件,在各省份中仅排名第11位。由此可以得出,河北省有着较高的贪污案件无罪判决率。除此之外,近五年贪污案件总数排名前四的省份分别为山东、河南、安徽、江苏,其中位居榜首的山东省却无一例无罪判决。
(三)审理程序
从审理程序来看,在贪污犯罪案件中,一审无罪案件数量占到总体无罪案件数量的50%以上,远超二审和再审阶段。而从数量来看,近五年贪污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分别有35519、14846、3334件,各审级对应的无罪率分别为7.3‱、6.0‱、30.0‱。由此可见,再审阶段取得无罪判决的胜率相对更大,一审和二审阶段辩护面临的阻碍反而更多。
(四)无罪理由
根据我国刑诉法证据裁判规则,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官应当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在近五年贪污罪无罪判决的45个案件中,有18个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判无罪,占无罪案件总数的40%,体现了法官对“疑罪从无”证据裁判规则的贯彻。
同时,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符合客观犯罪构成要件和主观犯罪构成要件,才能以贪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据统计,有超过35%的无罪案件从行为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犯罪对象不属于公共财产、行为人未实施非法占有行为等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切入,最终达到了无罪结果;也有20%的案件从行为人主观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角度入手,形成了有效的无罪辩护。
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贪污罪进行无罪辩护,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切入,一是结合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涉案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主张涉案行为存在出罪事由;三是根据刑诉法证据裁判规则,主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一)涉案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犯罪构成主体要件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大致包括四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行为人只有具有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才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否则贪污罪指控将不能成立。
无罪辩点一:行为人与国有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不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相关案例】刘凤仁被控贪污改判职务侵占案------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7刑初7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人刘凤仁于2016年4月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刘凤仁为铁塔公司提供劳务不属于从事公务,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因此不构成贪污罪。
无罪辩点二: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未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相关案例1】夏守田被控贪污再审改判无罪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8刑再14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从主体上看,农村化解义务教育债务针对的是债权人而非村主任,夏守田是承建××村学校教学楼的债权人。国家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2008年11月,而2008年12月夏守田虽担任了村委主任,但在此过程中,并无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性质,夏守田是作为债权人领取其垫付的化解债务办公室拨付的建校工程款。其向学校校长要公章,也是因需要学校盖公章履行手续,并未利用村主任的职务便利,故夏守田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相关案例2】介来知体、敖提达罗被控贪污无罪案------四川省峨边一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川1132刑初6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3】木海买被控贪污改判职务侵占案------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2017)青2524刑初34号判决书
无罪辩点三:行为人既不是国有公司员工,也没有受到国家机关等的委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相关案例】XXX、隋玉柱等被控贪污无罪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17)冀0306刑初241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X犯贪污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XXX系抚宁县(现秦皇岛市抚宁区)广源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从事农村低改工程并不是受国家机关的委托,其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故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2.行为人没有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
无罪辩点四:案件所涉财款为非公共财产,未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不构成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刑法》第九十一条明确,所谓“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如果所涉财物并非刑法所规定的公共财物,那么行为人即使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也不构成贪污罪,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占罪乃至无罪。
(1)行为人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实际履行合同取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相关案例】胡桂梅被控贪污无罪案------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3刑初17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人胡某某以顺达公司的名义收取的垃圾处置费和清运费209.86万元,是基于顺达公司与开封市为民、中城、锦豪三家建筑垃圾清运公司签订的开封市建筑垃圾弃土处置费收取合同,以及顺达公司与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水系二期及迎宾路北延项目建筑垃圾清运、装车和处置合同而收取的垃圾处置、清运费,是民事合同产生的收益,是基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故涉案的209.86万元资金,不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款物”,不具备贪污罪的对象条件。
(2)行为人与国家部门签订承包合同,将合同转包给他人赚取差价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相关案例】钟明远被控贪污无罪案------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2017)云2822刑初578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森林抚育补贴资金虽然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的国有森林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该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但该补贴资金国家林业部门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将森林抚育的任务承包给明远公司,只要明远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完成森林的抚育项目,国家林业部门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森林抚育资金给被告人钟明远。其将合同转包他人行为,从中赚取差价,不构成犯罪。
(3)补偿款发放到个人账户后即成为私人财产,不属于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相关案例】孙立波被控贪污无罪案------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8)冀0133刑初62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由于该补偿款是一次性全部发放到集体账户,再由银行为每名承包户开立单独的账户存折,所以该笔补偿款在2013年1月31日进入孙某5的个人账户后就应定性为私人财产,被告人孙立波代表的村委会对该笔款项不再具有管理的职责,故不应以公共财产论。
无罪辩点五: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不构成贪污罪
(1)行为人对案涉款项不具有决定性处置权,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不构成贪污罪
【相关案例】廉志民被控贪污再审改判无罪案------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9)豫0622刑再1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中涉案款项系由原焦虎乡乡长刘某亲自与五个村的村干部进行协调,原审被告人廉志民仅是在刘某的授意、安排下实施相关行为的经手人员,其不具有处置该笔款项的实际权力,对该笔款项的处置也无法单独掌控。
(2)行为人不具备主管、管理和经手任何公共财物的权力或者便利条件,不构成贪污罪
【相关案例】谷学军、梁晓平贪污、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刑终25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关于谷学军等三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权及与职权有关的方便条件,而本案中,谷学军、梁晓平、罗蕾作为大连港医院内分泌科的医务人员,并不具备主管、管理和经手任何公共财物的权力或者便利条件,虽然在乔某公司开展的研究项目中,谷学军等三人借助了大连港医院一定条件和资源,但这种通过临床诊疗活动所掌握的病例信息资源不同于利用职务上管理公众财物的方便条件,故不能得出三人获得报酬系借助了职务上便利的结论。
无罪辩点六:行为人没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不构成贪污罪
(1)行为人虽将公款存放于自己账户,但具有正当理由且未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不属于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相关案例】谢明红被控贪污再审改判无罪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刑再1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谢明红所收农户的建房款均开了收据,建房款没有及时归还村账是由于该款是陆续收上来的,所有工程还没有全部完工,还有部分改造户的工程款未交齐,镇农经站不同意入账。且谢明红并没有实施虚假平账行为,谢明红收取了34户改造户的50余万元,虽存放于自己账户,但检察机关并无证据证明其将这些钱用于个人开支或挥霍。
(2)行为人取得涉案款项有文件依据,不属于欺骗、冒领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相关案例1】李某甲、李某乙等与汪某某被控贪污二审改判无罪案------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8)宁05刑终115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中卫市沙坡头区常乐镇人民政府常政发【2013】199号文件已确认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沈某某、原审被告人汪某某个人有防浪墙,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沈某某每人领取21060.00元防浪墙补偿款的依据也是该文件,并非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沈某某、原审被告人汪某某的欺骗、冒领行为所致……故不能以此认定原审被告人汪某某有伪造证据并与本案三上诉人冒领集体防浪墙补偿款的行为。
【相关案例2】晏如、杨凤玲被控贪污无罪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3刑初24号判决书
(3)行为人取得涉案款项系用于单位协调关系,且经过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属于将公款非法占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
【相关案例1】张正佳被控贪污二审改判无罪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刑终28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上诉人任株洲市城管局副局长期间,于2013年至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从该局主要负责人苏涛那领取的28万元工作协调经费,不能认定上诉人贪污了该28万元。本院认为,本着公平原则,如果认定为贪污,则城管局所有被套出来的资金都应该认定为贪污;如果认定为违纪,则都应该认定为违纪。这些资金都属于财政资金,既然其用途是用于协调关系,当然具有不合法性或违纪性。如果正当,肯定可以提交党组会议讨论,但这些资金的用途,并未提交会议研究。分配给张正佳的协调资金,是经过苏涛许可的,其用途应该是苏涛认可的。如果没有必须协调的事项,应该不会有这样的开支。故不宜认定为上诉人贪污了该款。
【相关案例2】徐盛东被控贪污再审改判无罪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刑再3号判决书
(4)不能排除行为人因公使用财款的合理怀疑的,不构成贪污罪
【相关案例】樊同顺、樊跃辉被控贪污无罪案-----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8刑初19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二被告人在商议骗取该笔款项时虽然称为了花着方便,但不能证明其二人是为了个人花着方便,且在客观上樊同顺、樊跃辉支取该30000元后将大部分款项用于村委会公务支出,据此,本案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人樊同顺和樊跃辉在实施骗取行为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目的,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同顺、樊跃辉主观上具有贪污该款项的故意证据不足。
3.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犯罪构成主观要件
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
无罪辩点七: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贪污罪
【相关案例1】宋某被控贪污再审改判无罪案------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5刑再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宋某在本院再审期间提交署名“方某”医师出具证明书(补),证实1988年其在上海给宋某治疗头痛病共收费2800元,可证明宋某没有虚构医疗费的事实。宋某在原审辩解称,其将上述医疗费票据丢失后,又从他人处购买上海东南医疗康复中心金额为2987.95元的医药费收据交给其父亲宋某一用于报销。宋某到单位报销时已将原票据丢失情况如实向单位负责人说明,并在票据上注明“补”字后签字报销。上述事实亦有证人闫某、宋某的证言予以佐证,可证明宋某没有隐瞒补开医疗费收据的事实。上述事实和证据证明宋某不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疗费用的客观事实和主观故意,不构成贪污罪。
【相关案例2】孙二山、苏振宗被控贪污无罪案------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1刑初101号判决书
无罪辩点八:行为人对公款仅有挪用目的,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贪污罪
【相关案例】史某被控贪污无罪案------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7)甘1202刑初122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人史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保管的养老保险金35130元挪用缴纳购房款,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因该款并非用于非法经营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其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标准。故被告人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某犯贪污罪的罪名与案件事实及性质不符,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无罪辩点九:行为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不构成贪污罪
【相关案例1】张某忠被控贪污二审改判无罪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刑终360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上诉人张某忠与张某富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拆迁任务,客观上未分得任何款项,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土地租金的主观故意,而上诉人张某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土地补偿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二上诉人之间不具有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主观故意。
【相关案例2】王忠军、王生录等被控贪污二审改判无罪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刑终223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3】李登海、李志中被控贪污无罪案------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10刑初94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4】:***英、王彦灵被控贪污无罪案------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10刑初92号判决书
无罪辩点十:行为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与其他涉嫌贪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贪污罪共犯
【相关案例1】陈某某被控贪污二审改判无罪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4刑终109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陈某某虚开发票是在沁源县公安局出具证明、公安局其他人员知晓,窦某某告知虚开发票是用于处理单位不合理开支的情况下所为。陈某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和窦某某有内外勾结、共同套取公款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其不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应宣告无罪。
【相关案例2】贾子重被控贪污二审改判无罪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刑终411号判决书
(二)涉案行为存在出罪事由,不应追诉
根据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不具备依法应当构成贪污罪的其他较重、严重、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贪污罪的起刑点应当为三万元以上。行为人贪污数额及相关情节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标准的,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罪辩点十一:被告人侵吞公款的数额未达到贪污犯罪的定罪起点数额,且无其他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依法不认定为贪污罪
【相关案例】陈啟松被控贪污无罪案------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2刑初253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啟松……主观上具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也骗取了国有财产,其行为符合贪污的构成要件,但因贪污数额人民币15980元未达追诉起点,依法不认定为犯罪。
无罪辩点十二:被告人所犯贪污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间,依法应宣告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相关案例】张秋生被控贪污无罪案------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8刑初268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秋生所犯贪污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对被告人张秋生所犯贪污罪宣告无罪。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裁判规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相反,如果综合全案证据,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无罪辩点十三: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相关案例】张华被控贪污无罪案------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6刑初205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华采用虚增工程量的手段增加工程价款4.41852万元的犯罪事实,仅有被告人张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且被告人张华在庭审中否认虚增工程量,证人艾某1亦在2017年6月1日的证言证明在工程结束后有增加工程量的事实,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增工程量的事实不予认定。
无罪辩点十四: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1)据以定案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相关案例1】陈瑞新被控贪污二审改判无罪案------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3刑终5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陈瑞新供述其作为报账员,将票据到财政所进行报账,抵消了在财政所的支款,否认领取报账费用,且侦查机关也没能提供相关的转款凭证、报账开支记录、领取现金凭条等证据证实厉山财政所将上述包含180650元在内的报账款项转入陈瑞新的个人账户或由陈瑞新领取。厉山财政所出具说明称陈瑞新在任报账员期间,王家岗村账目显示银行存款无长款或短款情况,但没有说明无长短款的原因。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书》并未指出陈瑞新是以何种途径如何占有180650元,仅以陈瑞新未将180650元作为收入记账,将支出票据报账,账目没有长短款即认定陈瑞新个人占有了180650元,该结论所依据的证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审认定陈瑞新贪污18065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相关案例2】万家红被控贪污无罪案------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刑初273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3】李成录、王国联被控贪污无罪案------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2刑初15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4】周光丽被控贪污无罪案------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7)甘0111刑初137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5】张英被控贪污再审改判无罪案------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7)藏03刑再1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6】吴秀花被控贪污无罪案------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8)冀0184刑初130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7】姬某某被控贪污无罪案------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1刑初634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8】吴忠国被控贪污二审改判无罪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4刑终94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9】江文柱被控贪污无罪案------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5刑初19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10】王某某、李某某被控贪污无罪案------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3刑初27号判决书
(2)据以定案的证据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相关案例】张福文、黄会英、尹立萍、何久被控贪污再审改判无罪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刑再5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以辽源市物资总会名义出具的《证明》是否真的是辽源市物资集团暨辽源市物资总会所出具存疑,辽源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人员签署的意见和加盖的公章系张福文采用非正常手段取得,《证明》的来源不真实合法,不能作为证明张福文暨辽源市燃料销售有限公司买断国有资产的证据。
(3)在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对所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相关案例1】赵必刚被控贪污二审改判无罪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5刑终229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一、关于原判认定赵必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骗取种粮补贴而与霍邱县河道局签订承包合同,有证人证言及个人辩解证明赵必刚以个人名义与霍邱县河道局签订合同承包了涉案河滩地,并缴纳了承包费,且签订承包合同不是必须具备村书记身份。二、关于原判认定赵必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种粮面积,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不具有一致性。三、关于原判认定赵必刚在其本人未实际种植的情况下,骗取国家粮食补贴及灾害救灾补贴,经查:1、关于国家粮食补贴,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在卷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赵必刚在其本人未实际种植的情况下申领国家粮食补贴系骗取行为。2、关于灾害救灾资金。在卷无证据证实赵必刚领取该7400元灾害救灾资金系骗取行为。
综上,原审被告人赵必刚身为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种粮补贴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骗取种粮补贴而与霍邱县河道局签订承包合同,在其本人没有实际耕种的情况下,虚报种粮面积,骗取国家粮食补贴及灾害救灾补贴180019.67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相关案例2】毕春泽被控贪污无罪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
【相关案例3】马敬科被控贪污再审改判无罪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刑再1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4】王自清被控贪污再审改判无罪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刑再13号判决书
【相关案例5】姜渭波被控贪污再审改判无罪案------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4刑再2号判决书
(4)同案犯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且已经生效,故检察机关对被告贪污犯罪的指控亦属于证据不足,因而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相关案例】李增海、李敬元被控贪污无罪案------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8)冀0132刑初21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同案犯李成录、王国联已于2018年2月9日被元氏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且已经生效。故检察机关对本案被告人李增海、李敬元、王夕联贪污犯罪的指控亦属于证据不足,因而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应宣告被告人李增海、李敬元、王夕联无罪。
面对我国刑事案件无罪率低、贪污犯罪案件无罪率更低的现状,实现有效的无罪辩护更具挑战。作为律师,面对辩护难的困境,要以证据为基础,以证据认定的事实为支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抓重点、定方向,才能真正说服法官,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