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0 18:01:3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杨天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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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王宝强通过微博发布离婚声明,一时满城风雨。8月16日,马蓉委托律师起诉王宝强的离婚声明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王宝强删博并道歉。那么,马蓉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胜算几何?
一、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二、法律解析
依上述法律规定,认定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是否侵犯马蓉名誉权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马蓉有名誉权吗?其名誉权被损害了吗?
应当说,在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之前,马蓉作为一个公民,具有一般的、正常的名誉及人格尊严。但在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之后,大批网友赶赴马蓉微博开骂,可谓惨不忍睹,名誉扫地,社会评价度直线下降,直奔古代名妇潘氏,其名誉权受损已成事实。
2. 王宝强通过微博发布离婚声明的行为违法吗?
王宝强作为公民,有言论和表达的自由,但其在离婚声明中提到“马蓉与经纪人宋喆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 已涉及他人利益。在法律层面,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通常具有三种形式:侮辱;诽谤;披露或公布隐私。客观讲,王宝强的声明中,并未出现侮辱性词汇,不存在侮辱行为;至于是否诽谤,则在于王宝强是否有证据证明其所言属实;如“不正当两性关系”属实,已涉嫌披露或公布马蓉隐私。当然,马蓉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其作为公众人物,隐私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二是其作为王宝强之妻,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如出轨属实),侵犯了王宝强的配偶权,此时产生配偶权与隐私权之冲突。
3. 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与马蓉名誉权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上所述,马蓉之“名誉”从王宝强之妻到千夫所指,皆源于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应当说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4.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王宝强作为公众人物,其微博粉丝有数千万众,其应当预料到发布离婚声明所引起的后果,因此其主观上难说没有过错。
这么分析下来,真替宝宝捏了一把汗,马氏的胜算看起来很大是吗?看看审判实践中的案例。
三、案例参考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23002号
【基本案情】原被告原为夫妻关系,原告曾因与被告妹妹存在不正当关系导致双方离婚,后因原告欲与被告复婚而求助于某电视节目,被告在节目受访中披露离婚原因,原告诉被告侵犯名誉权。
【法院判决】被告将其不愿复婚想法告诉栏目组,且被告向栏目组陈述的有关原告劳动教养和不正当两性关系均是事实,并非被告故意捏造。同时,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被告在得到栏目组确认原告和女儿不在现场的情况下陈述了该事实。原告想通过该栏目调解纠纷,应当知道在节目组调解期间必然要先了解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起因、感情破裂原因、过错责任等相关情况,然后才能做双方调解工作,不可能偏听一方当事人意见。被告按正常思维逻辑讲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因,并表明自己的态度,且被告陈述的均是事实,并无捏造或者夸大。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在节目中所陈述的事实对其构成名誉权侵权,并据此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也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中,原告虽然名誉受损,但被告所言属实,且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难以认定侵权。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40号
【基本案情】原被告为邻居关系,被告声称原告与其前夫存在长期不正当关系,并多次在公众场合以不当言辞向原告核实,引起他人围观。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认为原告茅某某与其前夫陈某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关系,主要依据是陈某某隐瞒了与茅某某长期跳舞的事实、陈某某上门辅导茅某某女儿功课、陈某某参加过茅某某的家庭会议以及给过茅某某女儿压岁钱等,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上述行为并不足以得出茅某某与陈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结论,现亦无其他证据印证王某某的观点。故王某某三次上门吵闹,发表“勾引人家老公”、“破坏家庭”、“不要脸”等言论,并引起周围邻居的围观,确实对茅某某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原审法院根据王某某的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其主观过错等因素认为王某某构成了名誉侵权并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点评】从此案来看,法院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明要求较高,一般的暧昧关系并不能证明必然存在“不正当关系”(虽然有些事可能大家心里有数)。因此,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所言属实,认定侵权。
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4203号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为某公司员工,两被告金某、徐某为夫妻,两被告多次向原告公司发送传真,被告金某并在原告微博留言,声称原告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言语低俗,内容不堪。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不论原告是否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金某均不得向原告所在公司及在其本人微博上宣扬,否则势必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更何况,被告金某所用言语低俗、所涉内容不堪,故被告金某构成对于原告的名誉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点评】本案案情堪称奇葩,两被告都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但被告徐某辩称“传真及微博均为被告金某所发,与被告徐某无关,原告与被告金某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多次开房,金某所述均为事实”,实在是捋不清当事人之间的复杂关系(目测是夫妻俩合伙欺负第三者)。本案裁判观点认为,不论所言虚实,只要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度降低,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4267号
【基本案情】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原告存在辱骂被告“狗男女”“不要脸”等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至其了解到的原告与他人同居的房屋处辱骂原告以及向与原告相识的案外人发送相关辱骂短信确实存在不当,但被告有此行为亦是由原告违反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行为所引发,原、被告均存在过错。此外,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在明知被告认为原告与案外人肖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后,带领案外人肖某等至被告居住地取其个人物品,并将原告与案外人肖某已结婚的情况告知被告,其行为存在不当,原告对之后双方发生纠纷存在较大过错。对于损害后果,本院认为,根据在案相应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了对原告名誉的实际损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裁判观点认为,原告出轨违反夫妻忠实义过错在先,且过错较大,其名誉实际损害难以认定(潜台词大概是婚内公然与他人同居,要脸不?本来也没啥名誉,谈何损害?)。
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5834号
【基本案情】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在开心网上叙述了原告与单位异性在酒店开房被被告当场发现、购买物品给第三者、在家中电脑内存储与异性的亲密照片等情况,以及原告在双方感情不和期间的一些言行,指称原告:“系无耻之徒、无良男,冒用被告名义并仿冒被告签名拆除了被告名下的固定电话并更改了联系方式。面对如此道德沦丧的违法份子,我已经忍无可忍。这个败类和他的家人嚣张跋扈,把我的善良和忍让视作他们进一步侵犯的动力。那张虚伪面具的背后隐藏着很多鲜为人知的龌龊行径”;“在被捉奸之前,置妻子和家庭于不顾,长期拖欠物业费等,甚至还拿工资和家中积蓄用于婚外情的肆意挥霍。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随意违法侵占他人的物品和权益,对于这种恶势力,面对这样的禽兽们,不能沉默,我要在呐喊中反抗”;“忙着与第三者樊某在酒店开房寻欢,这种恶魔还有什么做不出来的”;“无良男和他的父母为了钱真的可以不择手段,想钱想疯了”;“这家子人连违法的事情都做得出来”;“禽兽家族欺人太甚,除了法律,他们还应该受到道德法庭的制裁和约束”;“所以不会让他们猖狂了,是该收拾他们了”;“2005年在与被告交往的同时,与同事还有着不正当的关系,背叛及辜负了被告”;“曾经以为电视剧里的坏男人已经够禽兽的,怎料到自己竟会遭遇更极品的男人”;“荣誉和称号未曾被他珍惜,却成为被一些人利用为逐步走向堕落的保护伞”;“狗改不了吃屎”;“幸亏没有孩子,不想有着一个体内流着败类血的下一代”,“混蛋”、“败类”、“说谎成性”等。另在开心网被告的照片组件中,被告另上传了原告的若干生活照片。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案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原告在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原告未能妥善经营家庭及婚姻关系,以致破坏了作为配偶的被告对婚姻制度的信赖及归属感,对被告的危害可谓不小。在此情况下,被告在网上个人空间中发表文字,涉及对原告的负面言行进行描述及评论,包括一些过激的言辞,在所难免。从被告发表的涉案文字来看,其内容基本属实,上传的原告照片,也只是一些生活照,上述文字及照片发表在被告网上个人空间中且仅有好友才可阅看,影响范围亦有限,故无论是发表内容及方式,均不足以认定被告有刻意宣扬原告隐私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现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中,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且影响有限,不存在主观恶意,难以认定侵权。
四、结论
单从法律层面来看,应当说,马氏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有一定的胜算。当然,如果宝宝方具有可信的证据证明其所言属实,并且以配偶权被侵犯进行抗辩的话,法官也会陷入一定的纠结。从上述案例来看,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已经尽力在法律范围内捍卫传统道德观念,堪称用心良苦。但法律与道德毕竟属于不同的范畴,法律的归法律,道德归道德,因此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马方撤诉也不是没有可能),都希望公众或舆论不要刻意责难法院或法官。话说回来,就算马氏赢了官司又能如何?此名誉权案件,若出轨属实,马氏就算胜诉也是“输”,宝宝就算败诉也是“赢”。姑且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