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21:57:10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现场勘查、事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等手段,并根据客观证据,通过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加以确认,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当事人责任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从民事诉讼层面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应当对认定书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进行审查,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人民法院应依法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由于事故认定是一个复杂、综合且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过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又作为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出具的认定书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法院一般应当采信,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法院不予采信事故认定书呢?不予采信法院又如何认定了?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 认定事实不清不予采信
1. 事故认定书所作出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遗漏、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等情况,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的,法院一般不予采信事故认定书。
2. 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根据在案证据和法庭调查确认的事实来认定事故责任。
3. 在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根据公平原则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二) 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认定书
1.事故认定书依法作为证据使用,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2. 主张不予采信的一方的证据应当达到能够证明事故认定书内容不客观真实的程度,或者和现有的证据构成矛盾且后证的证明力大于前证,否则,法院仍然应当依据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
(三) 因果关系分析有误不予采信。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是保证责任认定公正的重要前提,如果事故认定书对事故成因分析不全面、不合理,则法院应当行使审查职能认定该证据的客观、关联、合法性,如果证据存在瑕疵则不予采信。对于因果关系分析有误的事故认定书,法院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查明事实后,可以作出正确的因果分析并据此定案。
(四) 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误或者不合理、不公正的,一般可以视为该认定书存在瑕疵,或者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认定没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致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影响了责任认定的公正性,法院对此事故认定书可不予采信。对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后,法院可以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查明事实,并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正确的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