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5:42:14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04执20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汪东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霍邱路70号18幢403室
身份证号:3401031973****305X
立案时间:2021-01-07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汪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6071.37元及截至2020年1月9日的利息、违约金17098.63元,此后利息、违约金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二、汪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7.5元,由被告汪东负担2258.5元,由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7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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