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6:29:53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原告卢建春称2014年8月20日,翁克雄在澳门因生意缺乏资金,向卢建春借款现金250万元(港币,下同)。当天,翁克雄将现金250万元交付翁克雄,翁克雄向卢建春出具了借条,并由陈群、陈金玉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约定:翁克雄应当在2014年8月27日前还款,否则应当按日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最后还款期限为2014年9月10日。后翁克雄未按约定还款,卢建春多次向翁克雄、陈群、陈金玉催讨,但翁克雄、陈群、陈金玉至今未偿还借款。
2016年1月19日,卢建春再次向翁克雄、陈群、陈金玉要求还款,陈群、陈金玉立下承诺书,承诺催促翁克雄三个月还清借款本息,并保证负责到底。卢建春认为,其与翁克雄的借款合法有效,翁克雄应当偿还借款250万及逾期利息,陈群、陈金玉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经审理查明:翁克雄在澳门向卢建春借现金码(价值250万元港币),并于2014年8月20日出具一份借条交卢建春收执,内容为“今借卢建春港币贰佰伍拾万元正(2500000).保证于本月27日前还清,若到期未还,则按欠款数额的日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最后期限到2014年9月10日前还清。此据,身份证:借款人:翁克雄2014.8.20”。陈群、陈金玉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
因借条约定的最后期限已过,翁克雄仍未还款,2016年1月19日陈群、陈金玉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继续再向翁克雄催讨,让翁克雄在三个月内尽量还清借款本息,保证负责到底”。 以上事实有卢建春提供的借条、承诺书、卢建春澳门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户籍证明, 翁克雄提供的录音光盘以及卢建春、翁克雄、陈群、陈金玉的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翁克雄提供的录音光盘虽无原件,但卢建春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综合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该录音的谈话内容涉及本案,卢建春交付给翁克雄的标的系现金码。卢建春关于该录音光盘与本案无关
联性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卢建春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为涉澳借款合同纠纷。翁克雄、陈群、陈金玉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福清市,借款合同并非澳门法院专属管辖权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与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故本案应参照涉外民事关系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双方没有就法律适用作出约定,因出借行为发生在澳门,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澳门地区的法律。因核准的博彩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合法,根据《澳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消费借贷为一合同,透过该合同,一方将金钱或其他可代替物借予他方,而他方则有义务返还同一种类及品质之物。”
故翁克雄向卢建春借现金码(价值250万元港币)亦构成澳门法定债务。翁克雄提供了录音光盘用于证明卢建春并未实际履行交付借款义务,而是提供赌码(即现金码)给翁克雄赌博,亦说明卢建春已向翁克雄交付了金钱替代物,故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卢建春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本案出借行为亦发生在澳门,根据“一国两制”、高度自治的方针,本案适用澳门地区法律的结果并未违背社会公共秩序,故翁克雄应当返还卢建春港币250万元。
卢建春与翁克雄约定借款期限到2014年8月27日,到期未还则按欠款的日百分之三计算违约金,现卢建春主张翁克雄应按月利率2%自2014年8月28日起支付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未超过澳门法律关于消费借贷利息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陈群、陈金玉在本案借条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后又出具《承诺书》表示对该债务保证人负责到底,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明确,因此陈群、陈金玉应当向卢建春承担保证责任。陈群、陈金玉关于其只是负责追讨债务,并不是保证人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根据《澳门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债权人已尽索债务人之所有财产而未能满足其债权时,保证人无权拒绝履行债务”的规定,卢建春必须尽索翁克雄的财产后才能向保证人陈群、
陈金玉追讨履行债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澳门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二十四条、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百四十条、第一千零七十条、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翁克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卢建春港币2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8月2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陈群、陈金玉对翁克雄经穷尽强制执行仍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翁克雄追偿。
【律师点评】
自1997年澳门回归祖国后,内地居民与澳门居民之间的来往日益频繁,必然带来民商事纠纷频发,涉及博彩债务的追偿案件逐年增多。因此澳门博彩债务在内地能否进行追偿,不仅是内地司法实践中所需要思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内地与澳门两地司法制度衔接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
此案中当事人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本案出借行为亦发生在澳门特区境内,根据“一国两制”、司法高度自治的方针,本案适用澳门地区法律的结果并未违背公序良俗。该案在未适用涉及澳门博彩债务普遍使用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可为涉及澳门博彩债务及其衍生的债务纠纷案件提供参考。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融合,该案是内地为保护澳门同胞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司法自治的重要体现。该案突破性地适用澳门相关法律支持内地居民在澳博彩债务的合法性,是此类博彩债务案件审判的一次突破,有助于内地和澳门民商事的不断融合,给企图利用一国两制司法制度差异,恶意逃避债务的人们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