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6:29:2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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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一:张勇昌
身份证号码:452527*********3512
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滩面镇滩面村七队32-1号
住址:海口市琼山区东门市场三横里44号4楼401房
性别:男
案情介绍:申请执行人张万福与被执行人张勇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琼山法院审理后作出(2020)琼0107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勇昌未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勇昌拒不接听电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0)琼0107执882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张万福支付劳务费3260元及逾期利息(以326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张万福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50元。
联系举报电话: 0898-6587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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