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2:39:08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由于房价高企,子女购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是倾其大半生积蓄。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
有一个经典案例,小夫妻婚前商量买房,男方父母表示愿意出全款买新房,但房子要在婚前买,而且只能写儿子一人名字;
女方表示不行,想结婚房子一定要加自己名字,而且一定要婚后买;
男方父母那边商量后说加名字可以,婚后买也没问题,但希望女方父母多少也拿出一些钱支持一下,多少钱不要紧,意思一下就行;
女方父母觉得这个要求也不过分,就转了几万块给未来女婿,之后两人就领证、买房,原本以为日子可以就这样平淡而幸福地过下去。
但好景不长,小夫妻结婚不久就开始闹矛盾,很快就发展到要离婚的地步。
庭审过程,男方拿出银行流水证明这套房子双方父母都出了钱,双方应该按份共有。
而女方则认为,虽然买房的大部分钱都是男方父母出的,但他的父母并没有指定这份钱是只给自己儿子的,应该认为这笔钱是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这套房子也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时候,男方父母却提出,这笔钱不是赠与给儿子的,而是借给儿子的,并拿出了有自家儿子签名的借条证明自己的说法。
男方也承认这是婚后向父母借的,这笔钱最终也用于购买婚后双方居住的房子,所以这笔钱应该算夫妻共同债务。
闹到最后,女方没法,女方也说自家父母出的几万块,也是自己和父母借的,男方也要还一半。
最终这单离婚官司的结果,表面上是房子一人一半(男方出价值房子一半的钱补偿给女方),债务也一人一半;实际算下来,与双方按份共有房产的结果差不多。
《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一篇题目为《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的理解与适用》的文章写道:
1、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直接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3、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
4、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身份属性,亦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