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22:29:05来源:法律常识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董振霞 通讯员刘剑波 浦磊)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市民李先生与保险公司走上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经过仲裁庭审理查明,最终裁决,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淄博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先生机动车保险赔偿金38621.81元,双方按比例承担仲裁费4899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申请人李先生仲裁申请称:2020年1月23日,他驾驶在某保险公司淄博分公司处投保的自卸货车在城郊某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将摩托车刮倒,致使摩托车乘车人殷某某被自卸货车碾压致伤,造成交通事故。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判决自己向殷某某赔偿496222元。由于自己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保险公司经过核算理赔了381640元。但被申请人在理赔核算过程中无故克扣了许多费用,导致理赔金额与保险金额差距较大。申请人认为对方只赔付381640元不合理,且之前已经支付的30000元也应该由对方承担。据此,请求裁决对方支付保险金120000元并承担仲裁费。
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淄博分公司答辩称:对双方存在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及出现事故均无异议。他们已向申请人赔付的金额符合保险合同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医疗费用以及今后护理费,既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认为这部分费用不应该支持。双方均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经对方进行了当庭质证。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5月30日在被申请人处为其自卸货车投保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各一份,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5月30日。2020年1月23日15时10分许,申请人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城郊某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将摩托车刮倒,致使摩托车乘车人殷某某被自卸货车碾压致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殷某某无责任。当地两级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殷某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71804元,误工费3400元,护理费11400元,今后护理费为10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残疾赔偿金22827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1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54元,鉴定费3000元,以上共计777778元。判决被申请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殷某某各类费用120000元,判决申请人赔偿殷某某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各项费用526222元(按80%计算)。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理赔时,被申请人理赔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381640元,申请人对该赔偿金数额有异议,遂提起仲裁。
另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被申请人据此从殷某某的医疗费中核减57403.98元。被申请人对今后护理费的理赔金额为17280元。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申请人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出现保险事故,被申请人应按照保险条款约定予以赔偿。仲裁庭认为,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了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应当据此对医疗费进行核定。被申请人据此剔除57403.98元并无不当。经过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第三者今后护理费108000元并已履行,因此,该数额应予认定。被申请人认定今后护理费17280元不予采纳。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事故主要责任的按照70%计算,应当据此计算理赔款。保险条款并无明确规定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该项费用应予赔偿。因此,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的三者险保险金数额为:(777778元-57403.98元-120000元)*70%=420261.81元。扣除被申请人已经赔偿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金381640元,被申请人尚需赔偿申请人保险金38621.81元。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淄博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先生机动车保险赔偿金38621.81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案仲裁费双方共担。
责任编辑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