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0:19:21来源:法律常识
再审申请人:石家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东侯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0509,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电话:
被申请人:蔡,男,1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坂头村第六片区,公民身份号码: 。
原审被告:赵,女,1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
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公民身份
号码。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江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闽058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闽05民终444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二)(六)项之规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一、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做出的 (2021)闽058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闽05民终4441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中,被申请人申请对涉案机械进行了鉴定,申请事项是涉案机械能否生产合格的熔喷布,鉴定机构在鉴定前将明确了鉴定事项和鉴定依据,鉴定事项是涉案机械能否生产合格的熔喷布,不是能否生产出合格的口罩熔喷布,鉴定依据是《熔喷法非织造布机生产联合机》及《熔喷法非织造布机》,没有《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但鉴定机构在技术分析中分析的是涉案机械生产的熔喷布能否能否用于口罩,是不是合格的口罩熔喷布,并没有分析是不是合格的熔喷布,而其结论直接成了生产的熔喷布不合格,是在没有分析熔喷布合格不合格的情况下直接做出的,分析和结论不统一,分析不是结论的依据,结论并没有分析作为依据。按照技术分析做出的结论应当是生产的是不是合格的口罩熔喷布,而不是熔喷布。
鉴定报告中鉴定依据无故增加了《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这与鉴定前所示的鉴定依据不一致,之前明示的鉴定依据没有这项标准。
被申请人购买涉案机械时,涉案机械相关标准并未出台,因此不能以现行有关规定做为判断涉案机械合格与否的依据。 被申请人购买机械时鉴定报告所依据的FZ/T64078-2019《熔喷法非织造布》还没有颁布,该规定实施的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被申请人购买涉案机械的时间是在2020年5月,该标准实施的时间是在被申请人购买之后,不能以该标准作为本案熔喷布的鉴定标准。
综上,鉴定报告概念混淆,将口罩熔喷布和熔喷布混为一谈;逻辑错误,分析的是口罩熔喷布得出的结论是熔喷布合格不合格的结论;鉴定依据前后不一致,鉴定前明示的鉴定依据是《熔喷法非织造布机生产联合机》及《熔喷法非织造布机》,没有《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鉴定报告的依据增加了《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存在如此明显错误的鉴定报告,显然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最后一次开庭时即6月29日,才收到涉案机械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明示了如果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再审申请人已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但鉴定机构尚未回复,在此情况下法院就做出判决,显然草率!
再审申请人收到鉴定报告后,一审法院没有给予再审申请人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问题的时间和申请重新鉴定机会和时间,没有充分保障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2、被申请人是向石家庄熙恒机械有限公司购买的机械并不是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购买机械并没有签订协议,被申请人将涉案机械款项转给了赵敬娜,因此赵敬娜的身份是确定涉案机械出售方的关键,而赵敬娜是石家庄熙恒机械有限公司的财务,熙恒公司出具了赵敬娜是其工作人员的证明,并且有赵敬娜提供的由其向熙恒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佳磊和其他员工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赵敬娜是熙恒公司的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应当向熙恒公司主张权利,熙荣公司与被申请人无任何联系,没有发生过交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应驳回被申请人对熙荣公司的起诉。
一审以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寄送的快递就认定涉案机械为再审申请人售出明显依据不足。再审申请人并没有收到被申请人寄送的快递,被申请人提交的快递存根显示该快递是向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寄送的,但快递存根显示的收件人并不是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再审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也没有收到这样的快递,因此一审法院以寄送快递确定涉案机械是再审申请人售出的明显依据不足。
一审判决以被申请人购买涉案机械时熙恒公司尚未成立为由认定不是熙恒公司出售的明显错误。虽然工商登记显示熙恒公司成立于涉案机械购买之后,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购买涉案机械时熙恒公司已经成立并开始生产经营,购买涉案机械时,工商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而赵敬娜始终是熙恒公司的员工,从来没有在熙荣公司工作,因此应当以其身份确定涉案机械的售出方为熙恒公司,并不是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没有交易。
(二)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通过技术鉴定报告可知涉案机械生产的熔喷布只有一项不合格,也就是“纵横向断裂伸长率”不符合《熔喷法非织造布》标准,该项不合格的原因是“未配备计量泵和静电驻极装置”,也就是说如果配备计量泵和静电驻极装置,涉案机械是可以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的,因此机械存在的故障通过配备计量泵和静电驻极装置可以正常使用,可以生产出质量合格的熔喷布,即涉案机械只是存在小故障不是主要故障和根本故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并不是机械根本不能使用,存在根本质量问题,涉案机械质量问题没有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我方愿意对涉案机械配备计量泵和静电驻极装置以使其生产出合格的熔喷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按照修理来处理是比较合理的。一二审法院对此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错误的鉴定报告认定涉案机械不能生产合格的熔喷布明显错误。同时,认定涉案机械出售方为再审申请人是错误的,并且错误适用法律解除合同明显错误,应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