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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11 02:07:5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胡云律师

成都知名律师解析电子数据在哪些情形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成都知名刑事律师胡云


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证据,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证据形式。前期的系列文章中,作者列举了依法应当排除或者可以补救排除的证据种类,今天谈一下在刑事诉讼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电子数据有哪些情形?

电子数据需强制排除的情形:

一、电子数据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二、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无法确定真伪的,或者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客观、真实情形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44条

三、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子数据属于可补救排除的情形:

五、电子数据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六、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43条

七、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八、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九、有其他瑕疵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即为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相关情形,共计九种,其中,对于不能确定真伪的四种情形是应当依法强制排除的,另外五种属于有瑕疵的电子数据在不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当被排除的情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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