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1 03:12:23来源:法律常识
为帮助大家解决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张仁藏律师团队现特别推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00问》栏目!本栏目精选实务中当事人提出的常见问题,对其作出解答并提供参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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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承包人允诺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对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效力如何?
就对建设工程的处分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制度赋予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以对抗发包人、发包人的债权人以及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的效力。如果发包人要处分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因为这会损害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发包人的债权人或者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起诉发包人清偿债务胜诉后,申请对建设工程强制执行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其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将建设工程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不应因此受到损害。鉴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该优先受偿权也应当具有物上追及力。
因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够对抗受让建设工程的第三人。如果承包人允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则失去上述效力,不能对抗发包人、发包人的债权人、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如果承包人允诺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其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在其允诺的范围内失去上述效力。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42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对保证人的影响?
在有保证人为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提供担保时,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对保证人的效力值得探讨。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对于承包人而言,发包人相当于以建设工程本身作为工程价款履行的担保物,故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优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只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受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承包人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则保证人在承包人放弃的范围之内免除保证责任,除非保证人承诺依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42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4.《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适用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表述为“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并未规定多层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但是在工程施工实践中,多层转包与违法分包现象频生,在本条规定并未对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问题进行明确的前提下,有观点认为鉴于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也涉及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故本条司法解释应当适用。
但是最高院民一庭编著的《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三条释义中认为: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于挂靠情形的实际施工人。
不仅如此,最高院民一庭在2022年最新的法官会议中也得出结论认为《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43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